經濟立法問題研究

經濟立法問題研究

本書從制度變遷與公共選擇的角度來解釋中國新時期的經濟立法現象,認為經濟立法作為一種規則產生方式,是推進制度變遷的重要途徑:同時,其作為法制建設的組成部分,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而不是立法者進行理性選擇的行為。作者在這一視角下,對中國的市場取向改革道路、經濟立法推動方式、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門利益傾向以及政府規制等問題進行了分析,並對經濟立法的發展問題做出展望,從而將法律價值目標的理解與經濟立法過程問題的研究聯繫起來。

基本介紹

  • 作者:孫同鵬
  • ISBN:9787300049045
  • 頁數:284
  • 定價:29.0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3
  • 裝幀:精裝
  • 副標題:—制度變遷與公共選擇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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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孫同鵬,男,1966年10月出生,山東海陽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師。主要學術成果:《中國稅制大改革》(參編)《股份有限公司理論與實務》(參編)《尋租問題的法律思考》(載《政法論壇》)《經濟立法中的地方部門利益傾向問題的思考》(載《法學評論》) 《經濟法理論中的國家問題思考》(載《當代法學》)《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的新思考》(載澳門政府《行政》雜誌)等多部(篇)。

概述

經濟立法是中國新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經濟改革的進行,中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成為世界上經濟成長最快的國家之一,而這些成就的取得與法制的保障是分不開的,其中,經濟立法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經濟立法問題研究——制度變遷與公共選擇的視角》將向你闡述這一重要性。

媒體推薦

楊紫烜

經濟立法是中國新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律制度的規範設計、體系建設等進行了廣泛的分析研究,為推動經濟立法的進步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相對而言,對經濟立法的動態特徵還缺乏系統性的理論研究。譬如是什麼力量在推動經濟立法的發展;經濟立法過程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經濟立法進步的標誌是什麼;理想的立法建議是否必然會轉換到實際的經濟立法過程中;如何解釋經濟立法過程中的利益矛盾現象;經濟立法過程存在哪些問題;經濟立法如何進一步發展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理論上加以解釋和分析,因為它們不僅涉及以往經濟立法的歷史總結,也關係到對未來經濟立法方向的探索。
《經濟立法問題研究——制度變遷與公共選擇的視角》一書就是在這一方面的有益嘗試和探索。這一專著是孫同鵬在他的博士論文基礎上經過修改充實而完成的。作者自1997年起在我的指導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他的研究方向是經濟法理論。經過學習和思考,他將經濟立法問題研究作為論文選題,並著重從制度變遷和公共選擇的視角對經濟立法的動態過程進行分析。這一選題有利於溝通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並能彌補在經濟法動態研究方面的不足,因此具有很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經過幾年的努力,他的論文不僅順利通過答辯,還受到答辯委員會的一致好評。答辯委員會認為,其論文的觀點和方法新穎,論證翔實,行文流暢,對於推進經濟法理論研究和改善經濟立法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作為指導老師,我願意在此介紹他在本書研究內容方面的主要特點和創新之處。
全書的著眼點不在於具體經濟法律制度規範的設計,也不在於立法程式的簡單重述,而是著眼於整個經濟立法動態過程的分析。作者通過對經濟立法特定背景的闡述以及國際比較分析,認為中國經濟立法的發展有清晰的發展脈絡可循,其本身並不是一個孤立進行的過程,相反深深受制於中國市場化取向改革的方式和進程。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經濟立法都是制度變遷的具體表現形式,強制性制度變遷和國家主導型經濟立法構成改革和立法的主要特點,並決定了經濟立法的成敗得失。
同時,作者通過對經濟立法中的矛盾現象的分析指出,經濟改革和立法本身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而不是立法者基於理性進行的制度設計過程。作者特別以經濟立法中存在的片面強調地方、部門利益的傾向以及政府規制問題為例,指出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利益多元與利益矛盾狀況日益突出,必須重視利益博弈對於推動經濟立法、實現利益平衡的作用,同時需要充分認識政府規制功能的限度,通過改善經濟立法過程改革政府規制本身。
上述研究思路將經濟法律規範的靜態研究引向了動態過程的分析,不僅有別於以往將理論研究構想為向立法者——“仁慈君主”提出建議的觀念傾向,也將經濟立法還原為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過程。而這種研究範式的轉換,特別體現在作者對契約化觀念的重視方面。
正如作者所指出的,無論制度變遷還是公共選擇都蘊含了契約化的理念。由於經濟社會關係的契約化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徵,因此它也是中國市場取向改革與經濟立法的重要目標之一。然而,中國經濟改革具有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徵,經濟立法的推動方式則體現出國家主導的特徵,這些方式具有明顯的非契約化的特點。作者透過對這種契約化目標與非契約化手段之間矛盾現象的分析指出,市場取向改革與經濟立法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契約化關係的引進,經濟立法的進一步發展不僅需要在作為立法成果的法律規範中體現契約觀念,而且應該在經濟立法過程中貫徹契約化原則;只有這樣,經濟立法才能真正有助於秩序、公平和效率等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的實現。
客觀來講,對經濟立法的動態過程作整體的分析,範圍廣、跨度大,而且需要運用不同學科的知識,因此其研究難度是很大的。作者能夠從新的視角來解釋經濟立法現象,表現出可貴的探索和創新精神,因而是值得鼓勵的。儘管書中有的觀點可能還是值得商討的,有的論證還需要進一步深化,但這都不妨礙其對於人們認識和理解經濟立法現象的啟發意義。
作為導師,我希望作者在這一基礎上繼續努力;同時,也願意將該書推薦給廣大讀者,希望該書的出版能更進一步推進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實踐的改善。

編輯推薦

經濟立法是中國新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初期,我們曾大刀闊斧的制定經濟法規,到現在初步建立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這並不意味著經濟立法工作的終結,相反,更有必要在激情之後,冷靜思考經濟立法過程。究竟是什麼力量在推動經濟立法的發展?經濟立法過程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經濟立法進步的標誌是什麼?經濟立法如何進一步發展?答案就在本書中。

書摘

中國新時期的經濟改革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然而對經濟改革道路的探索,實際上早在此之前就開始了。人們已經察覺中國經濟體制缺乏效率的問題,但由於扭曲的巨觀政策環境和集中的資源計畫配置制度都是傳統經濟體制中的深層次問題,當時無法直接判定它們的負面影響,並且在意識形態上,計畫經濟的觀念起著關鍵性的制約作用,因此以往經濟改革一直是處於中央和地方、條條和塊塊之間管理許可權以及相應機構調整的循環之中。
在新時期改革之初,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問題再一次擺到人們的面前。在經濟改革過程中曾經有幾種主要的理論思路具有較大的影響:第一種是以價格改革為主的思路,即取消價格規制,放開價格,從而形成市場;第二種以加強巨觀調控為主的思路,即加強巨觀調控,建立有效的巨觀經濟調節體系後,才逐步放開價格,使中國經濟轉入良性循環;第三種是以深化企業改革為主的思路,即實行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從而形成完善的市場。
然而,無論奉行何種思路都不能不考慮中國經濟社會的現實國情。中國的改革是在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卻又沒有完全實現工業化的條件下進行的,這就決定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只能是一種欠發達的市場經濟:同時,改革過程中還存在著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兼容性問題,以及集權與分權、局部與整體等方面的矛盾。協調這些矛盾是決定中國改革前途和命運的重大而又複雜問題,而改革的複雜性內在地要求其必須在政府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以及保持社會穩定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功。
從實踐來看,由於在初期人們對經濟體制特別是計畫和市場關係等深層次問題仍然缺乏透徹的理解,但現實中最容易看出的是企業和人民公社的生產經營缺乏效率與生產者缺乏積極性之間的相關性,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的改革正是從改善微觀經營機制人手的。無論是農村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還是對國有企業的放權讓利,目的都在於試圖通過建立勞動激勵機制,誘發出勞動生產者的積極性,達到提高生產效率的目的。特別是企業改革首先圍繞增強企業活力這一中心展開,簡政放權,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爾後逐步推進到重建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新階段。
實行微觀經營機制改革之後,企業開始擁有了一定程度的經營自主權,於是在生產要素的取得和產品的銷售方式方面都發生了變化,而這些變化都衝擊著高度集中的資源計畫配置制度,於是改革自然地深化到計畫配置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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