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公法》一書的出版社是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是2006年6月1日。
基本介紹
- 書名:經濟公法
- 作者:(德)烏茨·施利斯基
- ISBN:7503664320、9787503664328
- 頁數:305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6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叢書名:德國法學教科書譯叢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作者簡介
烏茨·施利斯基博士(Dr.Utz Schliesky),生於1966年,1996年獲得博士學位,2002年取得教授資格,現為德國基爾大學教授。學術研究方向為歐盟法、國家法和行政法,主攻經濟公法和地方自治法。
內容簡介
作為德國教科書的作者,非常榮幸自己的作品被譯成中文,進入世界最大的經濟體之一。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為了協調市場經濟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需要國家監管,為此亟需構建一個經過實踐考驗的法律,以有效調整不同的經濟行業,如傳統的手工業或新舉的電信業。作者自己確信,完善的經濟公法是市場經濟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本書是作者從事經濟公法教學、研究和實務工作經驗的總結。該書為圖言簡意賅地闡明不同法律之間的複雜關係。與此同時,本書還重點論述了歐盟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在全球化時代,不可能不起國家的和國際的視角來認識經濟公法。作者希望,中國讀者能夠通過本書大致了解歐盟和德國的經濟公法體系。
目錄
縮略語表
文獻索引
第一篇 經濟公法
第一章 引論及經濟公法的地位
第一節 經濟法
一、經濟私法
二、經濟公法
三、經濟刑法
第二節 經濟憲法
第三節 經濟行政法
第四節 競爭公法
第二章 歷史發展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古代希臘羅馬時期
第三節 弗蘭肯帝國時代
第四節 中世紀中葉和晚期
第五節 近代
第六節 自由主義時期
第七節 國家干預主義時期
第三章 經濟憲法
第一節 經濟憲法和經濟制度
第二節 經濟憲法的概念和結構
第三節 優先適用的共同體法的規定
一、總論
二、共同市場/內部市場
三、基本自由
(一)商品流通自由(歐共體條約第23條及以下條款)
(二)人員流動自由(歐共體條約第39條以下條款)
(三)開業自由(歐共體條約第43條以下條款)
(四)服務自由(歐共體條約第49條及以下規定)
(五)資本流通和支付往來自由(歐共體條約第56條以下)
(六)貨幣聯盟
四、歐共體基本權利
五、歐共體競爭規則
(一)對企業的規定(歐共體條約第8l條及以下條款)
(二)對國家補助的規定(歐共體條約第87條及以下條款)
第四節 基本法的規定
一、基本權利
(一)基本法第12條
(二)基本法第14條
(三)其他基本權利
二、基本法第15條
三、其他的憲法原則
(一)法治國家原則
(二)社會國家原則
(三)環境保護原則
(四)輔助原則
(五)總體經濟平衡原則基本法第109條第2款
(六)基本法上的其他重要規定
第四章 經濟公法的任務和目標
第一節 經濟政策
第二節 內部經濟監督和外部經濟監督
第三節 經濟調控
第四節 經濟促進
第五節 經濟信息
第六節 經濟計畫
第七節 私有化
第八節 放鬆管制和瘦身國家
第二篇 經濟行政
第一章 經濟行政的組織結構
第一節 承擔經濟公法任務的國家主體
一、立法機關
二、行政機關
(一)聯邦政府
(二)聯邦直屬行政
(三)州行政
(四)歐盟的直接行政
(五)公用企業
三、司法機關
四、諮詢委員會
第二節 經濟自治
一、行會
二、手工業同業公會
三、聯合會
第三節 私人參與經濟行政
一、被授權人
二、行政協助人
三、服務於國家的私人
四、被委託人
五、混合形式
第二章 經濟公法的手段
第一節 正式的法律手段
一、(經濟)行政行為
二、保證和承諾
三、合司
第二節 非正式活動手段
一、單純行政活動
二、非正式協定
三、國家的經濟活動
第三篇 競爭公法
第一章 對競爭有重大影響的國家行為
第一節 概念
第二節 類型
一、直接競爭的情形
(一)兩個行政主體之間的競爭
(二)行政主體和私人之間的競爭
(三)私法組織形式的公用企業與私人之間的競爭
(四)顧客要求的國家不作為
二、國家通過影響需求者來影響私人的競爭地位
三、國家通過對企業施加負擔影響其競爭地位
四、國家對一個競爭者給予優惠措施而影響另一個競爭者
第二章 經濟公法的體系
第一節 一般原則
一、競爭理論基礎
二、法律後果
第二節 國家從事競爭性行為的許可權
第三節 國家競爭行為的界限
一、基本權利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uwG)
(一)問題的提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基本權利的關係
三、對鄉鎮從事經濟活動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普通法律對國家經濟行為的限定
第三章 公共採購/招投標法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新招投標法
一、基本原則
二、發包人的概念
三、公共採購
四、招標的種類
五、審核程式
第四章 法律保護問題
第一節 法律救濟途徑評析
第二節 一般原則
第四編 特別經濟行政法——以個別經濟部門為例
第一章 工商業法
第一節 工商業法的基礎和作用
一、歷史
二、作用和歸類
三、管轄
第二節 工商業的概念
一、經營性
(一)法律允許的活動
(二)長期或持續的經營活動
(三)營利目的
(四)獨立從業
二、經營能力
(一)原產品生產
(二)自由職業
(三)管理自有財產
第三節 工商業法的法律調整手段
一、無需許可原則
二、申報義務(工商條例第14條)
三、因缺乏可靠性導致從業禁止(工商務例第35條)
四、許可申請義務
五、附加條款
第四節 工商業的表現形式
一、定點營業(工商條例第2部分)
二、流動營業(工商條例第3部分)
三、博覽會、展覽和集市(工商條例第4部分)
第二章 手工業法
第一節 手工業法的基礎和作用
一、歷史發展
二、手工業條例的作用和歸類
三、管轄
第二節 手工業的概念
一、前提條件:具有手工業性質的和以手工方式經營的
二、副業
三、輔助手工業
四、類似手工業的工商業
第三節 手工業法的調整手段
一、大資格證書:
二、在手工業者登記簿中註冊
三、註銷手工業登記
四、禁止繼續從事手工業
第三章 旅店餐飲業法
第一節 旅店餐飲業法的基礎和作用
第二節 旅店餐飲業的概念
第三節 旅店餐飲業法的調整手段
一、許可申請義務
二、附加條款
三、撤銷旅店餐飲業許可
四、關閉旅店餐飲業
第四章 商店關門法
第一節 基礎和作用
第二節 運用範圍和法律體系
第三節 商店關門法的調整手段
第五章 電信法
第一節 基礎和作用
一、歷史
二、作用和歸類
三、管轄
第二節 電信業的概念
第三節 電信法的調整手段
一、(事前)預防性經濟監督
(一)申報義務電信法第4條
(二)特許電信法第6、8條
(三)收費許可電信法第23條及以下條款
(四)承擔普遍服務義務
二、事後監督
(一)電信和郵政監管局的程式權利
(二)取消特許
(三)禁止經營決定
(四)有權做出影響私法契約效力的行政行為
術語索引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