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政策主體

經濟政策主體是指經濟政策運行過程中的決策者、參議者和參與者的統稱。關於什麼人或組織可以成為經濟政策主體,由各國的憲法和法律加以規定。而一國的法律之所以作出某種規定,則又是由該國的生產關係性質和社會性質決定的。所以。一國的經濟政策主體的範圍,職責和地位,歸根到底是由該國的社會制度和生產關係性質決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政策主體
  • 定義:經濟政策運行過程中的決策者等
  • 特點:多元化
  • 作用體現:經濟政策的最終決策
經濟政策主體的多元化,經濟政策主體的作用,

經濟政策主體的多元化

經濟政策作為一種干預手段,毫無疑問,它是與政府直接相聯繫的。但政府又同主體聯繫在一起,國家是政府經濟活動的基礎,如果僅僅把政府定義為政策主體,顯然並不全面。另一方面,政府本身是一個綜合概念,它是由許多職能機構組成的整體,而與經濟政策有關的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即“政策機構”),它們也是經濟政策的主體。除此之外,許多社會團體和機構也必將捲入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它們當然也不能被排除在政策主體之外。
由此可見,政策主體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面組成:廣義主體——國家;本義主體——政府;實施主體——政策機構;參與主體——社會團體。
那么,經濟政策主體為什麼會出現多元化呢?原因在於:其一,經濟政策從制定到組織實施牽涉的範圍極廣,涉及到不同方面和各個階層的利益,需要協同配合,多元主體參與。其二,經濟政策體系本身是多元的、複雜的和特定的經濟政策主體。如財政政策需要財政部門來組織;貨幣政策需要金融機構來組織。其三,政策主體的多元化與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分權化傾向相聯繫,建立一個一元化的、固定的經濟政策機構是不現實的。其四,經濟政策並不像經濟計畫那樣具有明顯的周期性,更多的政策都是隨機的,因而不需要有固定的政策機構。
經濟政策大多是由政府所屬的其他經濟管理的職能機構代行組織實施的。也就是說,經濟政策的主體融合在相關的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機構之中。國家、政府、政策機構和社會團體雖然都是政策主體,但其地位、作用、任務和參與程度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經濟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從各國實踐來看,其政策主體也各不相同。以法國和美國為例,兩國都是以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構成政策主體系統的骨架,其他機構對經濟政策的影響並不以其在財政政策與貨吊政策政治系統中的權力大小為轉移,它與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的相關程度,決定其在多元“主體”中的意義和地位。

經濟政策主體的作用

經濟政策的制定過程,是多個主體參與和力量比較的過程.是各種利益和矛盾平衡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各政策主體有著各不相同的行為方向和作用特徵。
政府主要是遵循客觀的經濟運行規律,運用其經濟職能,提出經濟政策的基本意圖和框架,把其政策主張表現出來,形成對經濟干預的信息源。政府的政策意圖一般是比較客觀的,中央政府作出的價值判斷是以整個國家利益為甚礎的,因而其政策主張也易於為其他政策主體和干預對象所接受。在政策制定程式中,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中心展開的。
政策機構主要是遵循和理解:吹府的政策意圖,進行經濟政策制定的具體操作,確定政策方案。其工作大多是技術性的,目的在於把政策意圖轉化為政策方案。政策機構並非是專業性的而是政府的代理機構,因而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從本部門利益出發摻雜自己的偏好和意向。政策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與政策的科學性存在著很大程度的相關性。在擬訂政策草案階段,政策機構起著核心作用。
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機構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也參與了政策的制定過程。其參與度取決於所制定經濟政策與自身利益的相關度。政策對其利益的干預強度越大,它們越關心經濟政策的內容和制定過程。其作用是通過各種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強調政策中對本團體的有利點,要求修正對自己的不利點。它們對政策形成過程施加外部壓力,使經濟政策能夠更充分地表現自身的利益,所以,在西方,又稱之為“壓力團體”。在特定情況下,其力量可以左右經濟政策的命運。政策制定過程中徵求意見階段的主要對象,就是這些由行業協會、工會、各種民眾組織等組成的社會團體。
國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經濟政策的最終決策上。當政策草案確定後,要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批准,重大的政策出台,都需要各國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這一程式並不是可有可無的。由此,可以增強政策的法律性和權威性,通過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力機構的批准,也使之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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