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14號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已經2010年5月20日
國家統計局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2009年統計用區劃代碼(樣稿)
2、2009年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樣稿)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編制依據
2008年7月,國務院批覆同意國家統計局與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部、農業部共同制定的《關於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國函〔2008〕60號),自2008年8月1日實施,正式奠定了統計上劃分城鄉的理論依據和方法基礎。隨後,國家統計局印發《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國統字〔2009〕91號)。
區劃範圍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的區劃範圍,是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調查的區劃範圍。未包括中國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適用領域
《國務院關於統計上劃分城鄉規定的批覆》(國函〔2008〕60號)明確指出:“本規定作為統計上劃分城鄉的依據,不改變現有的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管理許可權和機構編制,以及土地規劃、城鄉規劃等有關規定”。各級各部門在使用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時,請務必結合實際情況。
相關說明
《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的範圍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以下簡稱:《區劃和城鄉代碼》)規定了2009年我國鄉、鎮、街道及類似鄉級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類似村級單位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劃分範圍:《區劃和城鄉代碼》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和國務院、民政部批准的行政區劃變動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全部鄉級區域和村級地域進行劃分及代碼編制。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使用範圍:《區劃和城鄉代碼》適用於各項統計調查和城鄉管理工作。目前,《統計用區劃代碼》主要用於各項普查、常規統計調查和部分專項調查;《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主要用於
人口普查、
人口抽樣調查、城鄉住戶調查和其他涉及城鄉劃分的統計調查。
《區劃和城鄉代碼》編制所依據檔案
本代碼在編制過程中依據以下檔案:
——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調整檔案
——民政部關於行政區劃調整檔案
——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關於鄉、村兩級區域調整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國統字[2009]91號)
《區劃和城鄉代碼》編制方法
在《統計用區劃代碼》編制中,1-6位為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直接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統計部門不編制;7-12位統計用區劃代碼由統計部門根據《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進行編制。在編制鄉級代碼和村級代碼時,代碼取值區間分別為001-599。凡民政部門確認的鄉級單位和村級單位,代碼取值001-399;民政部門未確認的鄉級單位和村級單位,代碼取值400-599,其中,不含498、598。如果鄉級單位下沒有村級單位,則需要虛擬一個村級單位,代碼為498或598。
在《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的編制中,為確保城鄉劃分代碼的準確性和編碼工作不受人為干擾,增加了2位城鄉屬性代碼,由各地統計局的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屬性代碼進行人工編制,3位城鄉分類代碼不進行人工編制,而是通過
系統轉換生成。具體方法為:第一步,核實、調整鄉、村兩級區劃代碼;第二步,判斷鄉、村兩級地域的城鄉屬性;第三步,編制2位城鄉屬性代碼;第四步,根據12位區劃代碼和2位城鄉屬性代碼,在《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管理系統》中轉換生成城鄉分類代碼。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結構
(一)《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結構。
《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結構採用五層12位數字表示。按層次分別表示: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地級市、地區)、縣級(縣、縣級市、市轄區)、鄉級(鄉、鎮、街道、類似鄉級單位)、村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類似村民委員會、類似居民委員會)。各層代碼由左起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第四層 第五層
1、2位表示省級碼段
3、4位表示地級碼段
5、6位表示縣級碼段
7~9位表示鄉級碼段
10~12位表示村級碼段
(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的結構。
《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由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分類代碼兩部分組成,共15位數字。左起1~12位表示統計用區劃代碼,13~15位表示城鄉分類代碼。城鄉分類代碼的結構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
統計用區劃代碼 城鄉分類代碼
111表示主城區
112表示城鄉結合區
121表示鎮中心區
122表示鎮鄉結合區
123表示特殊區域
210表示鄉中心區
220表示村莊
城鄉分類代碼第13位為1,表示城鎮;第13位為2,表示鄉村。
《區劃和城鄉代碼》對統計工作的意義
《區劃和城鄉代碼》廣泛套用於各項統計調查和城鄉管理工作,它對統計工作具有以下意義:
一是有利於推進我國統計標準化建設。《區劃和城鄉代碼》是繼《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國家統計局第13號局令)之後,又一部以國家統計局令發布的統計分類標準。它的發布對於完善統計標準體系、推動統計標準化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是統一、規範各專業、各部門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長期以來,我國缺少統一的村級區域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這造成各專業、各部門間的基層匯總數據無法銜接,城鄉劃分資料無法對比。此次國家統計局頒布《區劃和城鄉代碼》,不僅統一了各項普查、常規調查、專項調查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還將逐步規範各部門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
三是為推動統計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礎。《區劃和城鄉代碼》是各項統計調查的基礎代碼標準,也是建立數據平台的基礎。國家統計局此次出台《區劃和城鄉代碼》,將在推動各專業統一使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的同時,建立統一的數據管理平台,為推動統計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礎。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編制對象
《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編制對象分為兩種:其一,鄉級區域,包括民政部門認可的鄉、鎮、街道,以及民政部未認可的類似鄉級區域。類似鄉級區域主要是開發區、
工礦區、農場、林場等區域。其二,村級地域,包括民政部門認可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以及民政部門未認可的類似村級地域。類似村級地域主要是工礦區的家屬社區、科研單位的居民社區,以及農場生活區等地域。
《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的編制對象主要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以及類似居委會地域和類似村委會地域。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更新與維護
為了確保各部門、各專業、各地區使用最新的《區劃和城鄉代碼》,國家統計局負責設計管理的部門將每年對《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統一進行更新、維護,再將調整後的新代碼庫提供給各部門、各專業和各地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