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由國家統計局制定,目的是為了統一、規範統計上使用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該規則規定了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縣以下區劃代碼、城鄉屬性代碼和城鄉分類代碼的編制方法,還給出了園區和政企合一單位的編碼方法。
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有關內容執行;縣以下區劃代碼由6位數字組成,前3位表示鄉、鎮、街道和類似鄉級單位,後3位表示村委會、居委會和類似村級單位;城鄉屬性代碼由6位數字組成,第1位為鄉級屬性代碼,第2位為村級屬性代碼;城鄉分類代碼由3位數字組成,第1位為1表示城鎮,第1位為2表示鄉村。
根據國務院批覆的《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和《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國家統計局建立了《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並以國家統計局令的形式頒布了《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國家統計局將每年對這兩套代碼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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