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豁免說,“職能豁免說”的對稱。又稱“絕對豁免主義”。是指凡國家財產都享有豁免權,僅國家明示同意放棄者除外的主張。根據“平等者之間無裁判權”的原則,國家及其財產有豁免權。近代西方著名國際法學者如奧本海、海德等人亦主張絕對豁免,英美等國的早期判例也承認絕對豁免。
20世紀初,一些國家開始由絕對豁免轉向職能豁免。美國1976年的《外國國家主權豁免法》和英國1978年《外國國家豁免法》,放棄了絕對豁免說而採用了職能豁免說或有限豁免說。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系統規定執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對執行豁免有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