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豁免說

職能豁免說是“絕對豁免說”的對稱。也稱“職能豁免權說”。有限豁免主義的理論根據。認為國家只有以主權者的資格進行非商業活動時,才能享有豁免權。當國家從事商業活動時,則不享有豁免權。早在1887年,義大利抗訴法院就主張對外國政府作為民法上的法人所表現的行為具有管轄權。

1903年比利時抗訴法院也主張外國國家從事商務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和約》中、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一些國際公約、國內立法和法院判例中得到進一步的承認。現在,英美等西方國家大都採用有限豁免原則,奉行職能豁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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