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公司豁免權

國營公司豁免權是一些持絕對豁免立場的國家的觀點,認為為國家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企業,其活動和財產也享有豁免權,不受他國司法管轄。理由是,從所有權角度來講,國營公司或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財產,而國家財產是享有豁免的,因此國營公司或企業也享有豁免權。其他國家在關於國營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權這一問題上觀點也不一致。有許多國家認為,國營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權,取決於該國政府對其控制的程度如何,如果政府對該公司的控制十分嚴密,甚至可將該公司視作政府機構的一部分或政府的一個分支機構,則可援引國家豁免原則使該公司享有豁免權,否則就不能享有豁免權。但對怎樣衡量政府對公司的控制程度,何為嚴密,各國的要求也不盡相同,有時甚至難以確定。

有的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對此進行了規定,如1976年美國 《外國主權豁免法》在對享有豁免權的主體的規定中就包括“其大多數股份或其他所有權屬於外國或其政治分支機構” 的所謂 “實體”,即由外國政府或其政治性質分支機構擁有大部分股份或其他所有權益的獨立法人 (公司、企業) 享有豁免權。一般來說,國營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權應該根據其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其行為是經國家授權並代表國家,行使的是純粹屬於政府的職能、公共職能,則可以享有豁免權。這是與在國際民事交往中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一致的。國營公司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經濟活動,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參加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制度要求民事關係的各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如果在發生糾紛時國營公司或企業要求享有豁免,就會造成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不平等,從而不利於促進國際民事、經濟交往的順利進行和發展,也會影響該公司所屬國家在國際上的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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