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是由商務部部長薄熙來頒布的,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5年3月1日
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月30日商務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薄熙來
二○○五年二月六日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紡織品出口的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向出口經營者發布紡織品出口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是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總署負責制定、調整《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並在實施前30天,特殊情況下不遲於實施前21天以商務部公告等形式對外公布。對列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紡織品通過《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施出口自動許可管理。
第三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名單見附屬檔案1)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證工作,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對商務部負責。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及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發證機構,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範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四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書樣本見附屬檔案2)和出口自動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屬檔案3)由商務部負責統一監製並發放至發證機構。各發證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五條列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商品,出口經營者在辦理海關出口報關手續前,須向發證機構提出自動許可申請並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4,出口經營者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列印);
(二)貨物出口契約。
首次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出口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向各發證機構提供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企業年檢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明材料(新設企業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在備案後如發生變化,出口經營者須及時向各發證機構再次提供。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發證機構發現上述材料有錯誤的,可以責令出口經營者作出修改。
第六條出口經營者可通過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網上申請時,出口經營者可登錄指定網站,進入相關申領系統,並按要求線上填寫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電子表格)。
凡通過網上申請的,出口經營者在領取證書時,須向發證機構提供第五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各發證機構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自動許可申請後,應當予以簽發《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海關在辦理相關紡織品出口手續時,須驗核加蓋出口自動許可證專用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第九條商務部將定期在政府網站上公布《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所涉商品的信息。
第十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證一關",在公曆年度內有效,有效期3個月,逾期作廢。《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偽造和變賣。
第十一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有遺失,出口經營者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面註明的報關口岸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後,經核實無不良後果的,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二條未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擅自出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管理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偽造、變造、買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適用於所有貿易方式下對全球或者重點國家、地區的出口。具體監管方式見附屬檔案5。
第十五條對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列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紡織品,按《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國函〔1997〕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89號)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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