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配頷管理

紡織品出口配頷管理是指為履行中國政府與紡織品進口設限國家政府簽訂的雙邊紡織品貿易協定,我國對輸往設限國家協定項下的紡織品實行的管理.亦稱出口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

管理範圍,管理規範,形成歷史,

管理範圍

輸往設限國家協定項下的紡織品,即列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及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共同編制的《設限紡織品與H.S分類目錄》商品。

管理規範

(一)除下列情形外,對輸往設限國家協定項下的紡織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驗放。
1.因原出口貨物品質等問題回運,經整修或換貨後,復出口的同類紡織品。
2.對美國出口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加工的設限紡織品服裝時,如無法按美國紡織品服裝原產地規則確切判定產品的原產地,企業須事先向美國海關申請有約束力的判令。經美國海關判令裁定屬中國大陸以外國家(地區)原產的產品,出口企業憑美國海關判令(中英文)申報出口無須出具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中國海關只留存美國海關判令中英文複印件備案,不作為驗放依據。出口產品允許標識為美國海關裁定的“原產國(地區)製造”.
3.根據中歐雙邊紡織品協定和雙邊絲麻協定的規定,對於中方企業出口的在中國加工看復進口到歐盟的紡織品,如符合默盟現行外部加工規定,則不受雙邊協定規定的被動配額限制,適用由歐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貿易配額(即“OPT”配額)。出口企業向海關申報OPT配額項下紡織品出口時,須向海關提交加蓋了簽證機關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簽證章的“預先進口授權書”複印件.無須出具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簽證章的“預先進口授權書”複印件辦理出口驗放手續。
4.檔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外商投資企業不具備分得配顴的條件,也不具備被轉讓的條件,海關不乾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持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報出口業務。
(三)凡在我國生產(包括來料加工)的紡織品均不得在標籤、掛牌和包裝上標示他國(地區)的產地。

形成歷史

紡織品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品,因此我國的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價格競爭能力。為抑制我國的紡織品出口份額,早在五十年代末期,一些已開發國家就紡織品大量進口問題提出“市場擾亂”概念,呼籲採取限制進口措施,在美國的提議下,關貿總協定於19 61年7月主持召開世界紡織品進出口國會議,並由16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有史以來第一個國際性多邊棉紡織品貿易協定,制訂了國際棉紡織品貿易短期安排,對二十餘種左右的棉紡織品規定了限制性措施。1973年,在關貿總協定主持下,42個紡織品進出口國家(歐共體作為一個成員國)經過艱苦談判,達成了“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亦稱“多種纖維協定”),它是進出口國家之間簽訂紡織品雙邊協定的主要依據。現今的國際紡織品貿易雖然一般是按雙邊協定來進行的,但實際上仍受到“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約束。美國、歐盟等國家對我國出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實行配額限制,中國先後與這些等國家簽訂了紡織品貿易雙邊協定。目前與中國簽訂雙邊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國家(亦稱設限國家)有:美國、加拿大、歐盟國家(德國、英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芬蘭、奧地利等十五個成員國)、土耳其。因此,我國對紡織品出口的管理實際上是一種被動的管理。我國加入WTO後,根據有關紡織品協定條款,上述國家將按預定比例逐年削減對中國的紡織品品種和數量的限制,至2006年前將全部取消配額限制。同時還規定,在2005-2008年間,如中國的某-類紡織品對WTO成員的出口激增,造成市場”擾亂”,WTO成員可臨時實行限制,但4年內對一種產品只能使用一次限制措施,限制措施的實施期限只能一年,但不能對相同產品重複使用。
目前,我國對設限國家出口紡織品實行紡織品配額和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對外經濟貿易部統一領導對設限國家的紡織品出口管理工作,對外負責談判協定,協商解決雙邊協定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內每年負責會同海關總署和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共同編制<設限紡織品與H. S分類目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各地授權簽證部門依據該目錄及有關規定簽發<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海關對所有輸往設限國家協定項下的紡織品實行監管,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各地授權簽證部門簽發的有效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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