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安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增強行政活動透明度,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編制《紅安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安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紅安縣人民政府
一、公開許可權
紅安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公開縣政府製作的政府信息;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且由縣政府負責保存的政府信息。
縣政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政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政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紅安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公開範圍
縣政府公開信息的範圍,主要是縣政府層面的,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條例要求公開的事項。
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縣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按如下負面清單執行:
(一)不予公開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不得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三、主動公開的有關事項
(一)公開平台
縣政府主動公開信息,通過紅安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縣級新聞媒體、城市公告欄、戶外電子屏等平台予以主動公開。
(二)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一)受理機構
紅安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接收和具體承辦公眾向縣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申請方式
1.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到紅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一樓大廳服務台或紅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紅安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政務公開科當場填寫紅安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直接提交申請。
2.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縣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中的“依申請公開”,按要求填寫電子版申請表,線上提交申請。
3.郵寄申請
申請人登錄縣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中的“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好表格後,通過郵寄方式提交至紅安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三)申請材料清單
紅安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以下內容是必填項: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身份證明
3.對於委託申請的,還需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信息。
(五)辦理時限
1.期限計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繫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未提供聯繫電話或提供的聯繫電話無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將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式並起算期限。
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線上平台、電子信箱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答覆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六)補正
1.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五種條件之一時,行政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覆書送達的;三是委託申請未能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證件信息的;四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需要申請人說明理由的;五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受理機關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信息不存在,哪條信息屬於哪個行政機關公開的。
2.補正告知
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時,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傳送《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從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七)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或涉及其他機關權利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面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同時向申請人送達《徵求意見告知書》。徵求意見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八)答覆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製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1.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將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2.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五、監督申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紅安縣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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