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發的規定,《規定》共分5章111條。

2022年2月,中央紀委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

基本介紹

內容解讀
《規定》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紀檢監察機關要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等要求,總結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實踐經驗,對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在措施使用及監管方面統一標準、統一尺度,有利於強化對執紀執法權力監督約束,推動實現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
據了解,《規定》共分5章111條,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並就貫徹落實上述規定中關於措施使用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如,釐清了執紀、執法工作中在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階段使用措施的許可權,明確了各類紀檢監察機構可以使用的措施種類;增加規定了措施延長、解除的審批要求;規範了指定管轄等案件中採取措施的辦理程式等。
《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各項措施使用的具體要求作出規範,增加規定了撤銷留置措施的適用情形和審批程式;確立了通過調取、勘驗檢查等措施開展電子數據取證的基本規則;新增了鑑定措施中常用的價格認證、書畫和文物鑑定等方面的內容。
與此同時,《規定》要求加強對措施使用情況的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措施使用管理系統的作用,從而達到防範和杜絕各類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風險、切實提高監管效能的目的。
此外,《規定》還設計了98種常用措施文書模板,將措施文書分為紀檢文書、監察文書和紀檢監察文書三類格式,以方便紀檢監察系統不同主體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規定》與監察法實施條例、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貫通起來,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中熟練掌握、精準穩慎運用,嚴格按許可權、程式辦理,堅決防止越界濫用,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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