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發的規定,《規定》共分5章111條。
2022年2月,中央紀委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發的規定,《規定》共分5章111條。
2022年2月,中央紀委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發的規定,《規定》共分5章111條。2022年2月,中央紀委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內容解讀《規定》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紀檢...
通知指出,黨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規定》制定過程中對堅持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機關依規依法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特別是對規範行使調查措施權提出嚴格要求。《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監督執法程式,對監察機關開展日常監督、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
第六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黨中央關於國家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決定監委依法履職中的重要事項,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第七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是中國共產黨為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規範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工作實踐,制定的規則。規則於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共九章五十七條, 於2017年1月15日發布並施行。此前發布的...
留置場所的設定、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留置期限 眾所周知,以前,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監察...
第五條 調查處理政紀案件,堅持行政監察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監督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調查處理政紀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第七條 調查處理政紀案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第二章 立案 第八條 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
《規定》立足各級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實際,重在嚴明監督執紀執法程式,圍繞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監督檢查、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移送起訴等各環節工作以及措施使用作出全面規範,立起基本制度遵循。《規定》突出強化對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明確職責許可權...
《條例》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進一步明晰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範,推進監察機關依法充分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緊盯監察措施使用中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對15項監察措施的適用條件、工作要求、文書手續以及告知義務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並對監察證據種類、證據審查、證據規則等作了規定,確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確採取措施。《條例...
中紀委對“雙規”適用範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
負責同志和部門黨組(黨委)負責同志閱批,經初核後確定立案的,按照本規則第十七條有關立案的規定辦理;對處級及處級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黨委或紀委調查處理;對一般黨員的檢舉、控告,應由該黨員所在的黨組織調查處理,重要的或複雜的問題也可由上級黨委或...
《規定》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牽頭起草,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為主要依據,與《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等配套制度相銜接。同時,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第十六條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
與此同時,反腐敗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統一,紀委執紀審查實踐中運用的手段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調查措施結合起來,使監察手段更加豐富、多元,為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本特徵 首先,是主體發生變化,從“中央紀委監...
第二十八條 呈報上級紀委備案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一)呈報備案的報告;(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四)受處分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五)批准機關的批覆。第二十九條 承辦人和審理部門審理備案案件,按本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
第八條 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一)審定水利監督制度規定及水利監督計畫;(二)研究安排水利監督重點工作;(三)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四)審定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等工作意見。第九條 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一)擬定水利監督制度規定;(二)制訂年度水利監督檢查工作計畫並統籌協調組織...
第九條 派駐機構應當按照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結合實際設定內設機構或者明確人員分工。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設定、幹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機制,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關於派駐監督工作的...
第九條 派駐機構應當按照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結合實際設定內設機構或者明確人員分工。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設定、幹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機制,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關於派駐監督工作的匯報...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監察是政府部門,是專司監督檢查政府機構和政府系統公職人員的機關。各級監察機關(監察局)依據《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1993年紀委和監察局實行合署辦公,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履行紀檢監察兩種職能。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團隊精神理念口號 “反腐倡廉促發展,改革...
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參與起草、修改紀檢監察相關制度規定;參與起草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紀檢監察制度規定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
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發現黨員涉嫌違犯黨紀或者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線索,應當按照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任免機關和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四、加強過硬檢察隊伍建設,全面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