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凱夫案件

紀凱夫案件

解放初期的1951年,武漢市一所醫院裡一名普通工作人員,被誣告偷竊了人民幣1200萬元(舊幣,即現在1200元。下同)。這么一個並不算大的案子,竟然驚動了中央最高領導——毛澤東主席,他親自下令給這個案子的受害者平反,並處分了武漢市的不少領導幹部,《人民日報》為此發表了社論。後來,這個在當時已經基本正確處理了的案件,經過反反覆覆,兩次翻案,37年後才終於最後定案。這就是當時轟動全國的著名的“紀凱夫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紀凱夫案件
  • 內容:武漢市第二醫院發生的一起盜竊案
  • 發現時間:1951年4月12日
  • 類型:案件
緣起,變化,影響,反覆,定論,

緣起

事情緣起武漢市第二醫院發生的一起盜竊案。據市第二醫院黨支部組織委員、醫務科科長孫麥齡介紹案情:1951年4月12日下午6點下班後,醫院職工有的回家,有的去食堂吃飯。這時醫院工作人員發現總務科的存款被盜,保險柜被打開,現款1200萬元(舊幣)丟失,有些錢灑落在走廊里和院長、監委辦公室的地上。順著地上散落的鈔票,追尋到辦公室外面的陽台,看到一邊的電線磁頭上掛著一個花布包,醫院監委、黨支部書記王清在陽台上站著。工作人員紀凱夫、楊世民等向王清報告此事,並取下花布包打開一看,裡面包的是鈔票。經檢查,布包內以及地上的鈔票與保險柜的存款數目相符。王清即吩咐紀凱夫等把地上的錢撿起,把花布包拿到室內,紀凱夫還打電話向公安四分局報了案。四分局來人後作了多方詢問和了解。到底誰偷了錢?看法很不一致,因錢未丟失,未作及時處理。14日深夜,公安四分局把紀凱夫拘留。
作出拘留紀凱夫決定的是市衛生局副局長宋瑛和二醫院監委、黨支部書記王清。依據是:紀凱夫歷史上有政治問題,哥哥紀憨曾是國民黨特務,紀凱夫發現盜竊案後,表現特別積極,到總務科檢查了保險柜,打電話向公安局報案,叫人監視王清的行動,他的這些行為都是別有用心的“賊喊捉賊”的伎倆。但私下裡有人反映宋瑛是挾私報復。
1950年10月,有人揭發宋瑛在任市第一醫院院長時的問題,信是直接寄給中央的,中央批覆回來查處。宋瑛懷疑是紀凱夫所寫,並追查對證筆跡。控告信並不是紀凱夫所為,紀對此很反感,控告宋瑛侵犯人權,所以宋瑛對紀凱夫成見很深。
一般人雖懷疑王清,議論紛紛,但不敢公開講,因為王清畢竟是領導幹部。
醫院黨支部組織委員、醫務科科長孫麥齡認為這樣處理不公,於4月15日到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反映此事。時任中南局組織部兼紀委秘書長的李之璉,直接參與了這個案件的處理。案情反映上來後,李之璉深感到疑點很多,於是建議由武漢第四區委牽頭,召開紀委、衛生局、公安局等有關單位的案情分析會。從各方面的情況來看,拘留紀凱夫的確證據不足,所謂家庭問題、本人歷史問題等等都是虛的,它同現場的盜竊活動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王清的行為則都是現場的表現,疑點很多,應進一步審查。會議作出決定,由單位將紀凱夫保釋

變化

一個本不複雜的案子,到此似乎應該水落石出了,然而事情卻在起變化。衛生局副局長宋瑛在區委會上沒有發表不同意見,會後卻向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長周季方作了匯報。宋瑛的報告完全不介紹區委會討論的全面情況,也不分析王清的疑點,一味認定是紀凱夫陷害王清。周季方聽了宋瑛的報告,在沒有認真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聽信一面之詞,下令將紀凱夫再次逮捕。第二天,市文化教育黨組召開會議,批准了周季方的這種做法。
市長吳德峰、武漢市委也都支持周季方的做法,這當然和宋瑛的反映有關。1951年4月30日,在市委書記張平化主持下召開會議,肯定市政府的處理是正確的。張平化認為,“盜竊的可能性很小,政治陷害的可能性大”,這自然就排除了王清的各種嫌疑,而將目標集中在紀凱夫身上。
吳德峰聲稱:“王清盜款的證據越多,恰恰就是反證越多。”認為紀凱夫是“陰謀陷害案”的策劃者。
市衛生局負責人在宋瑛的支持下,鼓動手下的幹部為王清積極奔走,幫助王清抄寫誣告信,向中央和上級領導部門控告李之璉和市紀委的王世勛“包庇特務,陷害老幹部”,慫恿王清在醫院內部批判孫麥齡。市公安局對此案的偵破工作則專門對紀凱夫下功夫,追究紀的政治問題、家庭社會關係、親屬朋友的政治身份及一切社會活動的細節,追究不出問題就刑訊逼供,連續60多個小時的審訊不準休息,不準家屬探望,不準送衣物,用盡一切辦法迫使紀招認犯罪事實。對這種情況,中南局紀委雖曾及時指出,但沒有效果。
就在武漢市委限期10月10日破案期滿不久,忽然接到從香港寄給紀凱夫的信件。原文如下:
“凱夫同志:
久未得訊息,近來工作開展如何?盼照黨方指示,迅速推進,並隨時作報告,以作黨方之依據及參考。
彼方幹部,剛愎自用,並憑藉微功,盛氣凌人,上次同志聯絡數人,略予懲處,當或稍斂鋒芒,同志所為,黨方所依持,盼善自處理一切事物,是所至盼。
此頌
公祺!
同志 依律
10月22日”
對於香港來信,產生兩種針鋒相對的看法。武漢市方面認為,這是特務機關來信無疑,因而紀凱夫當然是特務;中南局紀委方面則認為,這不能作為紀凱夫是特務的證據,信雖然是香港來的,但有可能是特務機關寫的,也可能並非來自特務機關,而是別有用心製造混亂的人。本來事情就沒有搞清楚,又多了香港來信添亂,使得案件更加撲朔迷離,一度陷入了僵局。

影響

毛澤東親自批示,“紀案”轟動全國
對武漢市紀凱夫一案所採取的做法,在口頭和書面指示都不能改變的情況下,中南局紀委在上級的同意下組成了聯合檢查組。檢查組由中南局紀委、中南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南分署、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武漢市紀委等11個單位組成,組長由中南局紀委紀檢處長樊德智擔任,副組長由中南人民監察委員會的處長羅啟林擔任。
檢查組20餘人於11月21日進駐市第二醫院,經過3個星期的認真調查,得到了大量的人證物證,肯定盜款人是醫院監委、黨支部書記王清,而紀凱夫完全是無辜者。檢查結果還認定:王清夥同宋瑛合謀嫁禍於紀凱夫。檢查組於12月中旬結束了調查工作,撤離醫院,並起草了對此案的檢查報告。
正在此時,中央有關部門派赴武漢工作的幹部,聽說了此案的調查結果後,回京即向有關領導同志作了口頭報告。因為這樣的事件是剛建國以來少有,自然就引起中央領導的重視。
這時正是中央決定要開展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此事即作為一個典型事例反映到毛澤東處。
毛澤東聽後,立即作出批示,要中南局迅速處理,讓時任中組部副部長、中紀委副書記的安子文打電話給中南局主持工作的書記鄧子恢,要中南局立即開除武漢市副市長周季方的黨籍。
鄧子恢當時還沒有聽全面匯報,不完全清楚此案的情況,即向安子文表示:需要那樣的嚴重處理嗎?請安子文再向主席反映。安子文向毛澤東反映後,毛澤東堅持己見,讓安子文再給鄧子恢打電話,並要鄧子恢親自去看望紀凱夫,向他表示慰問。
事後毛澤東仍不放心,1952年元旦又打電報正式指示中南局。電報原文如下:
中南局:
周季方壓制民主,打擊報復,侵犯人權,立即逮捕法辦。
毛澤東
隨後中央派中組部秘書長趙漢和江卓到中南局協助處理,坐催處理結果。中南局接到指示後,鄧子恢主持召集中南局和有關人員開會,正式聽取對此案的檢查結果。中南局常委會認真聽取了聯合檢查組的報告,然後進行了全面的討論。在參加中南局對此案的討論時,對於周季方的處理,中南局的李之璉和錢瑛提出逮捕法辦是否過重?因為在檢查過程中,重點是對盜竊案的定性,周季方在盜竊案處理上的責任主要是偏聽偏信,作為違法犯罪處理是否合適?但當時中南局會議的氣氛認為這是黨中央、毛主席親自下令“逮捕法辦”的,不好提出不同意見。1952年1月28日,中南局以“關於武漢市第二醫院盜款案的處理決定”為題的檔案,公布了討論的結果,對幾個主要人員的處分:
……(四)中南局決定:王清墮落蛻化,盜竊國家財產,反而嫁禍於人,陷害無辜,開除其黨籍。宋瑛繼其壓制民主侵犯人權之後,與王清合謀,藉端報復陷害無辜者,開除其黨籍。周季方繼支持宋瑛壓制民主侵犯人權之後,又從宗派成見出發,抵抗組織,並實質上支持了宋瑛的藉端報復和蛻化分子王清嫁禍於人,且其在武漢市工作期間,曾前後逮捕過不應和不須逮捕的六個人之多,開除其黨籍。
根據武漢市委對盜款案的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錯誤和各個負責人的檢討,中南局於2月15日作出了“關於武漢市委、武漢市政府黨組錯誤地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給武漢市委及市政府黨組和主要負責人員的處分決定”:
決定給武漢市委和市政府黨組以指責的處分並實行改組。對於直接處理此案有關的幾個負責同志則分別給以如下處分:
市委書記張平化同志對此案的錯誤負有直接的責任,但已作了比較認真的檢討,故從輕給予當面警告的處分並降為副書記。
市委第一副書記兼市文化教育黨組書記吳德峰同志,對自己直接領導下的犯法行為,不僅未能及時教育制止,且對壓制民主一貫支持,……且一直也未深刻檢討自己的責任,決定給以撤銷工作的處分。
市委第二副書記兼市紀檢查委員會書記、市委組織部部長謝治邦同志,也直接參加對此案的偵察審訊,在中南局組織部及紀律檢查委員會多次指示其釋放紀凱夫時,表示願最後總的承認錯誤不願早釋放紀凱夫。直到全案公布後對其錯誤才有所了解,但仍檢討不深。決定給以撤銷工作的處分。
市委委員、市公安局局長朱滌新同志,對逮捕紀凱夫並無責任,在審訊過程中也非直接領導,但對在審訊紀凱夫過程中所發生的逼供和變相肉劑及銅匠李德玉拘留等錯誤,均負有教育幹部不力和檢查不嚴之責。現已有深刻的檢查,故之給予批評。對其他有關人員查清後再作處理。
中南局在1月28日“關於處理武漢市第二醫院盜款案的決定” 中,“對始終堅持正確原則的市紀律檢察委員會檢察處長王世勛同志,四區委書記蘇韋同志,醫院醫務科長、黨支部委員孫麥齡同志給予表揚。對青年團員紀凱夫取消嫌疑,恢復其名譽,對其一貫積極工作予以鼓勵,對其所受委屈予以安慰。”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審判庭公布了對此案主要人員的判決。判決主文是:
王清偷盜公款,隱瞞罪責,捏詞誣告陷害他人,處有期徒刑6年。
宋瑛壓制民主,蓄意誣陷,藉端報復,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2年。
周季方壓制民主,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9個月。
彭其光製造偽證,違反政策,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1年。
當時中南局機關報《長江日報》於2月19日發表了題為《維護人權 保障民主 嚴肅紀律》的社論,《人民日報》於2月26日發表了題為《把隱瞞在革命隊伍中的壞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論,號召全黨和全國人民抵制和清除“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殘餘影響和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克服我們黨的若干部分的組織在組織上、政治上和成分上的不團結現象,使黨更加健全和鞏固起來”。
對於“紀凱夫案件”認真、嚴肅的處理,在全國上下引起了震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許多人給報社和有關部門來信,表示擁護、讚揚共產黨的大公無私,以維護民眾利益為自己的神聖職責,對不論有多高的職位和多老的資格的黨員,只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決不姑息,決不官官相護。這是當時來自民眾的呼聲,它反映了廣大民眾對共產黨的信任,也反映了黨和人民的關係。

反覆

37載兩次反覆,“紀案”終於有了定論
此案處理後,在若干年內沒有人提出異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宋瑛、王清等在“紀案”中受處分的人,起來造反,聲稱“紀案”是頭號走資派劉少奇炮製的。他們的子女同當地造反派相串聯,組成“紀凱夫事件調查組”,在武漢、北京等地展開了對有關人的訪問和調查,到上海批鬥孫麥齡(孫於1956年調到上海,在腫瘤研究所工作),並從上海中醫學院(孫當時的工作單位)造反派那裡拿走了孫保存的有關“紀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開座談會散布造反派關於此案的觀點,在武漢查抄有關檔案並強迫過去提供過真實情況的人修改證詞,按照他們的要求作假證。
這些造反派的翻案活動,很快反映到周恩來總理辦公室,總理辦公室派人對他們進行了勸阻,指出“紀凱夫案件”的處理是毛澤東主席親自指示的,勸他們停止串聯各回原地,等待處理,他們才偃旗息鼓。
粉碎“四人幫”後,“紀凱夫案件”又被翻出來。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撥亂反正、實事求是糾正過去冤假錯案的要求,在“紀凱夫案件”中受處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訴。湖北省紀委向中組部反映當時負責該案的李之璉在處理中存在問題,提交了《關於“紀凱夫事件”的複查報告》。

定論

1981年10月27日,中紀委第八次常委會決定由中紀委會同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組成“紀凱夫事件”審理組,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湖北複查“紀案”的結果進行了全面認真的審理,於1982年8月17日寫出了《關於“紀凱夫事件”的審理報告》,肯定了當時中南局對“紀案”的處理,認為主要事實根據是正確的,定性是準確的,糾正了對當時某些人員過重的處分,予以了撤銷、更正。在薄一波、胡耀邦等領導的親自過問下,經過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的反覆調查下,“紀凱夫案件”終於有了一個最後的結論。
1988年6月10日新起草的批覆稿和向中央《關於“紀凱夫事件”一案審理情況的備案報告》經中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內中說:中央紀委常委會經多次討論認為:原中南局1952年對此案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確鑿,認定的性質是正確的,全案不能推翻。原處理正確的不予改變。給予吳德峰、謝邦治、朱滌新同志的處分偏重,予以撤銷。原給予周季方的處分,湖北省委已於1979年10月批准撤銷,可不再改動。紀凱夫沒有政治歷史問題,他和王守正在盜款案中也沒有問題。
李之璉同志在任中南局紀委秘書長期間,參與此案的處理,是職責範圍內的正常工作,原湖北省紀委“紀凱夫事件”複查組對他的指責是不符合事實的。
至此,“紀凱夫案件”有了最後定論。
“紀案”從發生到最後定案,共用了37年時間。在這漫長的歲月里,一個事實清楚、處理正確的案件,竟會兩次反覆。在這個並不大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所牽動的各級黨組織層次之高和人員之多,可謂是罕見的。我們應該從中吸取有益的經驗教訓,這對於今天進行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借鑑意義。 作者:萬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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