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集成資質換證

系統集成資質換證換證範圍所有獲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四年的資質企業。

換證程式及時間安排,資質證書換證工作要求,

換證程式及時間安排

(一)換證評審
1、申請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資質評審機構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換證申報表》(請登錄電子工程建設信息網下載,以下簡稱《換證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2、評審機構依據有關工作規範,組織文審及現場審核工作。對換證企業提交的重大項目或認為有必要覆核的項目,需對其最終用戶進行調查、徵求意見等,最終形成換證評審報告。
3、正常情況下,評審機構接受委託後,應在20個工作日完成換證審核。
(二)一、二級資質換證初審和審批
1、換證企業在換證評審完成後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報材料。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意見。
2、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部資質辦提交換證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換證評審報告和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3、部資質辦組織人員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匯總,並結合有關企業的監督檢查上報材料,進行一致性覆核。
4、部資質辦組織換證專家評審,審查換證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機構的換證評審意見,作出換證結論。
(三)三、四級資質換證審批和備案
1、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換證評審報告。
2、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參照一、二級資質換證審批程式對三、四級資質換證申請進行審批,並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報部資質辦備案。
(四)部資質辦向通過換證審批的企業換髮《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換證工作要求

1、請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此通知後,積極組織本地區有關企業的換證工作,切實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換證申報材料提交具體日期參見附表。
2、規定期限之後提交換證申報材料的,部資質辦按重新申請程式辦理。重新申請獲得資質的,原獲證時間不再延續。
3、本次換證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中的有關條款進行,結論分為同意換證、降級、取消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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