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補償金指的是為減輕國家財政獨家承擔糧食補貼的沉重負擔,由地方人民政府徵集的專門用於補償糧食價差和糧食企業政策性虧損的基金。如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89年4月1日起,在全省開徵糧食補償金。
徵集範圍: 除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已繳納糧食附加稅的鄉(鎮)、村工業、建築、交通、運輸企業外,凡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鄉 (鎮) 、村企業 (包括中央和外省、市所屬的在各市、地、縣的企業) ;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事業單位; 非農業戶口的個體工商戶。徵集標準:屬於徵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按在冊職工人數每人每月3元繳納,個體工商戶按從業人員每人每月5元繳納。補償金悉數留給市縣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