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農組織理事會議事規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45年10月16日
  • 生效日期:1945年10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第I條理事會的主席團成員
1.理事會在其每屆會議開始時,應選出三名副主席,其任期到下屆會議選出新的副主席時為止。
2.主席或他缺席時(除本組織總規則第XXⅢ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由一名副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並行使本組織的總規則所授予主席的其它職能。
3.如計畫委員會主席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Ⅲ條第3款規定代理理事會主席,則他應在向理事會作計畫委員會的報告時,邀請理事會一名副主席主持會議。
4.在任何一次會議上,如主席和副主席都缺席,理事會應指派一名成員主持會議。第II條會議
1.理事會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V條的規定舉行會議。
2.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第2款(a)項規定,由過半數的理事國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但本組織的章程或總規則另有規定者除外。
3.除按照理事會先前作出的決定或應過半數理事國的要求而指定其他地點外,理事會各屆會議均在本組織所在地召開。
4.每屆會議的日期,應在開會前至少兩個月通知本組織所有
成員國和準成員。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該項通知可在兩周前發出。第Ⅲ條議程
1.理事會任何一屆會議臨時議程的第一項,均應為通過議程。
2.每屆會議的臨時議程應通知以下各方:
(a)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聯合國、以及與本組織訂有正式協定的專門機構;
(b)理事會決定邀請與會的那些非政府組織和其它國際組織。第IV條投票
1.理事會的投票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進行。
2.如某一理事國的代表擔任主席,應允許代理他的副代表或準代表參加理事會的討論和投票。第V條委員會
除另有規定外,各委員會可以選舉自己的主席團成員並自行確定其程式。第VI條記錄和報告
1.理事會的所有全會均應保存逐字記錄。臨時逐字記錄應分發給參加會議的全體理事國,使他們有機會核對他們發言的記錄是否準確。逐字記錄的最後文本應於會議結束後儘早送交本組織全體成員國和準成員。
2.總幹事應在每屆例會後,儘早地把一份載有一切決議、建議、公約、協定、補充公約或補充協定,以及理事會通過或批准的其它正式決定的報告(如提出要求,其中還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送交本組織的全體成員國和準成員、聯合國以及與本組織建立聯繫的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第VII條費用
1.總幹事應按照本組織的旅差條例,經與財政委員會磋商,確定實際發給的津貼數。
2.各有關國家的政府應負責其代表參加會議期間的津貼,並且除本組織總規則第XXV條第6款的規定以外,還應負責其代表、副代表、準代表和顧問的全部旅差和其他費用。第VⅢ條規則的修改
1.理事會可決定修改其議事規則,但應與本組織的章程和總規則一致。
2.理事會可暫停實施其議事規則中的某一條,但需於二十四小時之前發出關於該項建議的通知。如無成員反對,亦可不進行此項事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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