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經濟
- 簽訂日期:1945年10月16日
- 條約種類:其他
第I條成員資格
本委員會的成員資格應符合糧農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1款的規定
第II條主席團成員
1.在大會例會後舉行的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委員會應從其成員的代表中選舉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他們應任職到選出新的主席和副主席時為止。主席和副主席不能連續兩期擔任同一職務。
2.主席或主席不在時由一名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並行使為促進委員會的工作所需的其他職權。如若主席或諸副主席均不能主持會議時,委員會應任命一個成員的代表主持會議。
第Ⅲ條秘書
糧農組織總幹事將任命一名秘書,履行為委員會工作所需要的職能。
第IV條會議
1.委員會將按糧農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召開會議,並提出開會的日期和地點。
2.委員會每屆會議期間的開會次數不限。
3.每屆會議的日期和地點,通常至少在會前兩個月預先通知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聯合國各成員國和應邀與會的國際組織。
4.委員會的每一成員可為其參加委員會的代表任命副代表、準代表和顧問。
5.如有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的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委員會採取任何正式行動的法定人數。
第V條出席會議
1.任何未參加委員會的糧農組織成員國或聯合國會員國、任何準成員、或任何不是糧農組織成員國或聯合國會員國但卻是某一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的國家、或按照大會和理事會決定所規定的解放運動,均可以觀察員身份列席委員會會議,並可提交備忘錄,參加委員會任何公開或秘密會議的討論,但無權投票。
2.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民間活動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委員會的工作,應遵循糧農組織章程和總規則的有關條款以及關於本組織和國際組織關係的規則,同時要重視本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的規定。
3.按照糧農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12款的規定,應邀請國際小麥理事會參加委員會的討論並共同為委員會提供服務。
4.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除非委員會決定舉行秘密會議討論其議程上的任何議題。
第VI條議程和檔案
1.總幹事經與委員會主席磋商後,準備一份臨時議程,通常至少在開會前三個月預先通知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聯合國全部會員國和所有國際組織。
2.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以及不是本組織成員國的委員會成員國,通常在不遲於預定開會的日期三十天之前,均可要求總幹事將某一項目列入臨時議程。總幹事隨後應將建議的項目連同必要的檔案,分發給委員會的所有成員。
3.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可經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刪掉、添加或修改任何議程,但不管是理事會交給委員會的議題或大會和世界糧食理事會提出要求的議題,均不得從議題中去掉。
4.尚未分發的檔案應以各種工作語言,與臨時議程一併發出,或於此後儘快發出。
第VII條投票
1.委員會每個成員均有一票。
2.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應由主席予以確定;主席經一個或幾個成員要求,應舉行表決,遇有這種情況,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的有關條款應經適當變通,予以運用。
第VⅢ條報告
1.委員會每屆會議應批准一份載有其意見、建議和決定的報告;如有人提出要求,其中還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委員會通過任何影響本組織計畫或財政或涉及法律或章程事項的任何建議,均應向理事會報告,並附以理事會下屬的有關委員會的意見。
2.會議的報告應提交理事會,並分發給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分發給那些不是糧農組織的成員國但卻是委員會的成員的國家,以及那些有資格參加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
3.遵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9款的規定,委員會將通過理事會向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送交定期和特別報告。
第IX條附屬機構
1.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16款的規定,委員會可設立附屬機構或特殊機構,只要它認為這種行動會加快其工作而又不重複現有機構的工作。
2.在作出決定設立任何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之前,委員會應按照總幹事提出的報告,對這樣一個決定的行政和財政含義,進行研究。
3.委員會應確定每個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的職權範圍和組成,並儘可能確定其任期。這些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應向委員會報告工作。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的報告應送交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的所有成員、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和有資格參加該機構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供它們參考。
第X條規則的中止
委員會經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意見,可以決定暫緩執行上述的任何一條議事規則,但所構想的行動應符合本組織章程和總規則,並在二十四小時前發有關這項建議的通知。如無成員反對,亦可不進行此項事先通知。
第XI條規則的修改
委員會經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可以修改本議事規則,但這種修改應符合章程和本組織總規則。只有總幹事至少在開會前三十天向委員會成員發出有關通知時,修正議事規則的提議才可列入委員會任何一屆會議的議程。
本委員會的成員資格應符合糧農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1款的規定
第II條主席團成員
1.在大會例會後舉行的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委員會應從其成員的代表中選舉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他們應任職到選出新的主席和副主席時為止。主席和副主席不能連續兩期擔任同一職務。
2.主席或主席不在時由一名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並行使為促進委員會的工作所需的其他職權。如若主席或諸副主席均不能主持會議時,委員會應任命一個成員的代表主持會議。
第Ⅲ條秘書
糧農組織總幹事將任命一名秘書,履行為委員會工作所需要的職能。
第IV條會議
1.委員會將按糧農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召開會議,並提出開會的日期和地點。
2.委員會每屆會議期間的開會次數不限。
3.每屆會議的日期和地點,通常至少在會前兩個月預先通知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聯合國各成員國和應邀與會的國際組織。
4.委員會的每一成員可為其參加委員會的代表任命副代表、準代表和顧問。
5.如有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的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委員會採取任何正式行動的法定人數。
第V條出席會議
1.任何未參加委員會的糧農組織成員國或聯合國會員國、任何準成員、或任何不是糧農組織成員國或聯合國會員國但卻是某一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的國家、或按照大會和理事會決定所規定的解放運動,均可以觀察員身份列席委員會會議,並可提交備忘錄,參加委員會任何公開或秘密會議的討論,但無權投票。
2.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民間活動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委員會的工作,應遵循糧農組織章程和總規則的有關條款以及關於本組織和國際組織關係的規則,同時要重視本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的規定。
3.按照糧農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12款的規定,應邀請國際小麥理事會參加委員會的討論並共同為委員會提供服務。
4.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除非委員會決定舉行秘密會議討論其議程上的任何議題。
第VI條議程和檔案
1.總幹事經與委員會主席磋商後,準備一份臨時議程,通常至少在開會前三個月預先通知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聯合國全部會員國和所有國際組織。
2.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以及不是本組織成員國的委員會成員國,通常在不遲於預定開會的日期三十天之前,均可要求總幹事將某一項目列入臨時議程。總幹事隨後應將建議的項目連同必要的檔案,分發給委員會的所有成員。
3.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可經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刪掉、添加或修改任何議程,但不管是理事會交給委員會的議題或大會和世界糧食理事會提出要求的議題,均不得從議題中去掉。
4.尚未分發的檔案應以各種工作語言,與臨時議程一併發出,或於此後儘快發出。
第VII條投票
1.委員會每個成員均有一票。
2.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應由主席予以確定;主席經一個或幾個成員要求,應舉行表決,遇有這種情況,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的有關條款應經適當變通,予以運用。
第VⅢ條報告
1.委員會每屆會議應批准一份載有其意見、建議和決定的報告;如有人提出要求,其中還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委員會通過任何影響本組織計畫或財政或涉及法律或章程事項的任何建議,均應向理事會報告,並附以理事會下屬的有關委員會的意見。
2.會議的報告應提交理事會,並分發給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分發給那些不是糧農組織的成員國但卻是委員會的成員的國家,以及那些有資格參加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
3.遵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9款的規定,委員會將通過理事會向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送交定期和特別報告。
第IX條附屬機構
1.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XⅢ條第16款的規定,委員會可設立附屬機構或特殊機構,只要它認為這種行動會加快其工作而又不重複現有機構的工作。
2.在作出決定設立任何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之前,委員會應按照總幹事提出的報告,對這樣一個決定的行政和財政含義,進行研究。
3.委員會應確定每個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的職權範圍和組成,並儘可能確定其任期。這些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應向委員會報告工作。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的報告應送交附屬機構或特設機構的所有成員、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和有資格參加該機構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供它們參考。
第X條規則的中止
委員會經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意見,可以決定暫緩執行上述的任何一條議事規則,但所構想的行動應符合本組織章程和總規則,並在二十四小時前發有關這項建議的通知。如無成員反對,亦可不進行此項事先通知。
第XI條規則的修改
委員會經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可以修改本議事規則,但這種修改應符合章程和本組織總規則。只有總幹事至少在開會前三十天向委員會成員發出有關通知時,修正議事規則的提議才可列入委員會任何一屆會議的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