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45年10月16日
- 生效日期:1945年10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第I條主席團成員
1.本委員會應在每兩年期間的第一次會議上從其成員的代表中,選舉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一人,他們的任期到新的主席及副主席選出時為止。
2.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一位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並行使為推進委員會的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職能。當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主持會議時,委員會應指派一名成員主持會議。
3.本組織的總幹事應指派秘書一名,以履行為委員會工作所需要的職能。
第II條會議
1.委員會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IX條第4、5款的規定舉行會議。
2.委員會每兩年期間通常應舉行兩屆會議,由總幹事與委員會主席磋商並考慮到委員會的任何建議後召開。
3.委員會每屆會議期間的開會次數不限。
4.委員會的會議通常應在本組織所在地舉行。按照委員會經與總幹事磋商後作出的決定,或應委員會多數成員向總幹事提出的書面請求,委員會也可以在別的地方舉行會議。
5.委員會每屆會議的開會時間和地點,應在開會前至少兩個月通知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以及應邀參加會議的非成員國及國際組織。
6.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可以為其出席會議的代表指派數名副代表及顧問。
7.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的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委員會採取任何正式行動所需的法定人數。
第III條出席會議
1.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委員會的工作,應遵循本組織的章程及總規則[6]的有關規定以及關於本組織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的一般規則。
2.不是本組織成員的國家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應遵循大會所通過的關於給予國家以觀察員地位的原則。
3.(a)除委員會決定秘密討論議程上的任何項目外,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
(b)除以下(c)項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未參加委員會的成員國、任何準成員或任何以觀察員身份應邀參加會議的非成員國,均可提出備忘錄,並參加委員會的公開或秘密會議的任何討論,但無權投票。
(c)在特殊情況下,委員會可以決定只限本組織成員國的代表或觀察員出席其秘密會議。
第IV條議程及檔案
1.總幹事經與委員會主席磋商後,準備一份臨時議程,並在一般情況下至少於開會前兩個月將其分發給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準成員以及應邀參加會議的所有的非成員國和國際組織。
2.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可在其資格範圍內並在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十天以前,請求總幹事將某一事項列入臨時議程。總幹事應隨時將新提出的議程項目連同任何必要的檔案一起發給委員會全體委員。
3.臨時議程的第一項應為通過議程。委員會在開會期間,經全體同意可以增刪或修改任何議程項目,但理事會或大會提交的任何項目都不得從議程中刪除。
4.尚未分發的檔案應同臨時議程一起發出,或在其後儘快發出。
第V條投票
1.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均有一票。
2.委員會的決定應由其主席予以確定:他在有一個或更多的成員提出要求時應舉行表決,此時,應經適當變通套用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的有關規定。
第VI條記錄和報告
1.委員會每屆會議應批准一份提交給理事會的載有其意見、建議和決定的報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其中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委員會通過的任何影響本組織計畫或財政的建議或與法律或章程事項有關的建議,均應向理事會報告,並附以理事會的有關附屬委員會的意見。
2.委員會會議的報告和公開會議的記錄,應分發給本組織全體成員國和準成員、應邀參加會議的非成員國以及有資格參加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
3.委員會對其任何附屬機構的報告的意見,以及如委員會一個或幾個成員提出要求時,這些成員的看法,皆應列入委員會的報告。如任何成員提出要求,委員會報告的這一部分應由總幹事儘早地分發給通常收受該附屬機構報告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委員會還可要求總幹事在向成員傳送這些會議報告及記錄時,提請它們特別注意委員會對任何附屬機構報告的看法和意見。
4.當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時,它應於會議開始時決定是否保存會議記錄及該記錄的分發範圍如何,但不得超過上述第2款規定。
5.委員會應為有關其活動的新聞公報確定的程式。
第VII條附屬機構
1.根據本組織總規則第XXIX條第10款的規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可以建立小組委員會、政府間商品小組和特殊附屬機構,只要本組織已經批准的預算的有關章節中具備必要的經費。委員會可以把未參加本委員會的成員國,以及準成員,包括在這些小組委員會和特殊附屬機構中。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均可參加由委員會建立起來的政府間商品小組,理事會還可接納不是本組織成員國或準成員而是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任何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的國家為這些小組的成員。
2.在就建立附屬機構採取任何涉及開支的決定之前,委員會應得到總幹事關於其行政和財政含義的報告。
3.委員會應決定那些向委員會報告工作的附屬機構的職權範圍。附屬機構的報告應分送該附屬機構的全體成員、本組織的全體成員國和準成員、應邀參加附屬機構會議的非成員國,以及有資格參加這些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供它們參考。
第VIII條規則的中止
委員會可暫停實施以上任何一條議事規則,但關於該項建議的通知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前發出,而所構想的行動須符合本組織的章程和總規則[7]。如果沒有成員反對,亦可不進行此項通知。
第IX條規則的修改
委員會根據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可以修改它的議事規則,但這些修正案必須同本組織的章程和總規則一致。對於本規則的修正案,只有當總幹事將修改這些規則的提案在會議開始至少三十天以前通知委員會的成員,該項提案才能列入委員會任何一屆會議的議程。
1.本委員會應在每兩年期間的第一次會議上從其成員的代表中,選舉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一人,他們的任期到新的主席及副主席選出時為止。
2.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一位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並行使為推進委員會的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職能。當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主持會議時,委員會應指派一名成員主持會議。
3.本組織的總幹事應指派秘書一名,以履行為委員會工作所需要的職能。
第II條會議
1.委員會應按照本組織總規則第XXIX條第4、5款的規定舉行會議。
2.委員會每兩年期間通常應舉行兩屆會議,由總幹事與委員會主席磋商並考慮到委員會的任何建議後召開。
3.委員會每屆會議期間的開會次數不限。
4.委員會的會議通常應在本組織所在地舉行。按照委員會經與總幹事磋商後作出的決定,或應委員會多數成員向總幹事提出的書面請求,委員會也可以在別的地方舉行會議。
5.委員會每屆會議的開會時間和地點,應在開會前至少兩個月通知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以及應邀參加會議的非成員國及國際組織。
6.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可以為其出席會議的代表指派數名副代表及顧問。
7.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的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委員會採取任何正式行動所需的法定人數。
第III條出席會議
1.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委員會的工作,應遵循本組織的章程及總規則[6]的有關規定以及關於本組織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的一般規則。
2.不是本組織成員的國家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應遵循大會所通過的關於給予國家以觀察員地位的原則。
3.(a)除委員會決定秘密討論議程上的任何項目外,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
(b)除以下(c)項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未參加委員會的成員國、任何準成員或任何以觀察員身份應邀參加會議的非成員國,均可提出備忘錄,並參加委員會的公開或秘密會議的任何討論,但無權投票。
(c)在特殊情況下,委員會可以決定只限本組織成員國的代表或觀察員出席其秘密會議。
第IV條議程及檔案
1.總幹事經與委員會主席磋商後,準備一份臨時議程,並在一般情況下至少於開會前兩個月將其分發給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準成員以及應邀參加會議的所有的非成員國和國際組織。
2.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可在其資格範圍內並在預定開會日期至少三十天以前,請求總幹事將某一事項列入臨時議程。總幹事應隨時將新提出的議程項目連同任何必要的檔案一起發給委員會全體委員。
3.臨時議程的第一項應為通過議程。委員會在開會期間,經全體同意可以增刪或修改任何議程項目,但理事會或大會提交的任何項目都不得從議程中刪除。
4.尚未分發的檔案應同臨時議程一起發出,或在其後儘快發出。
第V條投票
1.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均有一票。
2.委員會的決定應由其主席予以確定:他在有一個或更多的成員提出要求時應舉行表決,此時,應經適當變通套用本組織總規則第XII條的有關規定。
第VI條記錄和報告
1.委員會每屆會議應批准一份提交給理事會的載有其意見、建議和決定的報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其中應包括對少數人意見的陳述。委員會通過的任何影響本組織計畫或財政的建議或與法律或章程事項有關的建議,均應向理事會報告,並附以理事會的有關附屬委員會的意見。
2.委員會會議的報告和公開會議的記錄,應分發給本組織全體成員國和準成員、應邀參加會議的非成員國以及有資格參加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
3.委員會對其任何附屬機構的報告的意見,以及如委員會一個或幾個成員提出要求時,這些成員的看法,皆應列入委員會的報告。如任何成員提出要求,委員會報告的這一部分應由總幹事儘早地分發給通常收受該附屬機構報告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委員會還可要求總幹事在向成員傳送這些會議報告及記錄時,提請它們特別注意委員會對任何附屬機構報告的看法和意見。
4.當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時,它應於會議開始時決定是否保存會議記錄及該記錄的分發範圍如何,但不得超過上述第2款規定。
5.委員會應為有關其活動的新聞公報確定的程式。
第VII條附屬機構
1.根據本組織總規則第XXIX條第10款的規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可以建立小組委員會、政府間商品小組和特殊附屬機構,只要本組織已經批准的預算的有關章節中具備必要的經費。委員會可以把未參加本委員會的成員國,以及準成員,包括在這些小組委員會和特殊附屬機構中。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均可參加由委員會建立起來的政府間商品小組,理事會還可接納不是本組織成員國或準成員而是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任何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的國家為這些小組的成員。
2.在就建立附屬機構採取任何涉及開支的決定之前,委員會應得到總幹事關於其行政和財政含義的報告。
3.委員會應決定那些向委員會報告工作的附屬機構的職權範圍。附屬機構的報告應分送該附屬機構的全體成員、本組織的全體成員國和準成員、應邀參加附屬機構會議的非成員國,以及有資格參加這些會議的有關國際組織,供它們參考。
第VIII條規則的中止
委員會可暫停實施以上任何一條議事規則,但關於該項建議的通知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前發出,而所構想的行動須符合本組織的章程和總規則[7]。如果沒有成員反對,亦可不進行此項通知。
第IX條規則的修改
委員會根據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可以修改它的議事規則,但這些修正案必須同本組織的章程和總規則一致。對於本規則的修正案,只有當總幹事將修改這些規則的提案在會議開始至少三十天以前通知委員會的成員,該項提案才能列入委員會任何一屆會議的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