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是否具有以自己的獨立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中國,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凡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國立法對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實行宣告制度。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民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經審理認為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自然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審理認為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判決予以駁回。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精神病人行為能力
- 類型:法學術語
- 釋義:精神病人是否具有以自己的獨立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