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籌資管理
- 方式:籌措股權資金和籌措債務資金
- 目的:為滿足公司資金需求
- 詳細內容:見正文
方式,分類,原則,制度,總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管理辦法,範圍,程式,管理,其他規定,
方式
籌資的方式主要有籌措股權資金和籌措債務資金。籌資管理的目的為滿足公司資金需求,降低資金成本,增加公司的利益,減少相關風險。
分類
企業籌資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股權籌資形成股權資本,是企業依法長期擁有,能夠自主調配運用的資本。股權資本在企業持續經營期內,投資者不得抽回,因而也稱之為企業的自由資本,主權資本或股東權益資本。股權資本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償還債務的本錢,是代表企業基本資信狀況的一個主要指標。企業的股權資本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內部積累等方式取得。
衍生工具籌資,包括兼具股權和債務特性的混合融資和其他衍生工具融資。
(三)內部籌資與外部籌資。內部籌資是指企業通過利潤留存而形成的籌資來源。
原則
(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籌措資金→籌措合法
(二)分析生產經營情況,正確預測資金需要量→規模適當
企業籌集資金,首先要合理預測確定資金的需要量。籌資規模與資金需要量應當匹配一致。
(三)合理安排籌資時間,適時取得資金→籌措及時
企業籌集資金,還需要合理預測確定資金需要的時間。要根據資金需求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資金的籌集時問,適時獲取所需資金。使籌資與用資在時間上相銜接。
(四)了解各種籌資渠道,選擇資金來源→來源經濟
企業應當在考慮籌資難易程度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來源資金的成本進行分析,儘可能選擇經濟、可行的籌資渠道與方式,力求降低籌資成本。
制度
總則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籌資行為。
第四條 籌資的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原則;
2.統一籌措,分級使用原則;
3.綜合權衡,降低成本原則;
4.適度負債,防範風險原則。
第五條 資金的籌措、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負責。
權益資本
1.吸收直接投資是指公司以協定等形式吸收其他企業和個人投資的籌資方式。
2. 發行股票籌資是指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籌集資本的方式。
第七條 公司吸收直接投資程式
2.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定,約定投資金額、所占股份、投資日期以及投資收益與風險的分擔等。
4.財務部在收到投資款後應及時建立股東名冊。
5.財務部負責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企業章程修改手續。
第八條 吸收投資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九條 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除投資者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條 發行股票籌資程式
1.發行股票籌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並擬訂發行新股申請報告。
2.董事會向有關授權部門申請並經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定。定向募集時向新股認購人發出認購公告或通知。
4.招認股份,交納股款。
5.改組董事會、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建立股東名冊,其內容包括股東姓名、名稱、住所及各股東所持股份、股票編號以及股東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債務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短期借款籌資程式
1.根據財務預算和預測,公司財務部應先確定公司短期內所需資金,編制籌資計畫表。
2.按照籌資規模大小,分別由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批籌資計畫o
4.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
第十五條 公司短期借款審批許可權
短期借款採取限額審批制,投資限額標準如下(超過限額標淮的由公司董事會批准):
1.財務部經理審批限額:10萬元;
2.財務總監審批限額:50萬元;
3.總經理審批限額:100萬元。
第十七條 公司按照借款計畫使用該項資金,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如有變動須經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及時計提和支付借款利息並實行崗位分離。
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建威立資金台賬,以詳細記錄各項資金的籌集、運用和本息歸還情況。財務部對於未領取利息單獨列示。
第二十一條 公司長期借款必須編制長期借款計畫使用書,包括項目可行件研究報告、項目批覆、公司批准檔案、借款金額、用款時間與計畫以及還款期限與計畫等。
第二十二條 長期借款計畫旅出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和總經理依其職權範圍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 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
2.生產期間發生的應汁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3.清算期間發生的應計利息計入清算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行債券籌資程式
1.發行債券籌資應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檔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農業部負責全國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範圍
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持的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屬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二)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三)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
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
(五)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1.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
2.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程式
(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七)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應當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八)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會議所做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所做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戶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九)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十)籌資籌勞方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管理
(十一)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區提出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對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
村民委員會將農民負擔監督卡分發到農戶,並張榜公布籌資籌勞的事項、標準、數額。
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登記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收取資金和安排出勞。同時,應當向出資人或者出勞人開具籌資籌勞專用憑證。
(十四)籌集的資金應單獨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籌資籌勞情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十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十七)屬於籌勞的項目,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以資代勞。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政府可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十九)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二十)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付給村民相應的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其他規定
(二十二)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可適當縮小議事範圍。以村民小組或者以自然村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