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贊助籌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贊助籌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91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粵府(91)152號
(1991年12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91)152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贊助籌資(資助、支援、捐獻、無償集資,下同)的管理,禁止各種攤派,減輕企業和人民民眾負擔,保護法人、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和《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讚助籌資是指經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有組織地動員本地區各界自願、無償地提供財力、物力或人力,興辦當地人民民眾迫切要求興辦的社會公益、福利和慈善事業的活動。
第三條 贊助籌資必須遵循自願、無償、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團體以信用、發行股票債券等形式,向社會或單位內部職工實行有償集資,並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申報批准的,由人民銀行和計畫主管部門按有規定管理。
第五條 興辦下列項目可開展贊助籌資:
(一)殘疾人事業;
(二)基礎教育事業(僅限於彌補財政撥款不足,改建學校的校舍、設施、添置教學儀器、圖書等固定資產項目);
(三)婦女、兒童、老人保健事業;
(四)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及疑難疾病防治研究事業;
(五)文化體育事業;
(六)其他社會公益、福利和慈善事業。
第六條 需舉辦贊助籌資的單位,必須提出贊助籌資方案和申請報告,屬第五條(一)至(四)項規定項目的,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批。
(一)在全省範圍內贊助籌資或立項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由省經委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全市範圍內贊助籌資或立項金額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在縣(區)範圍內贊助籌資,立項金額三十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經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縣(區)以下單位(包括農村鄉鎮、城市街道)在其管轄區域內需贊助籌資的,由舉辦單位領導集體討論並廣泛徵求人民民眾意見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贊助籌資舉辦第五條(五)、(六)項規定項目的,應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贊助籌資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舉辦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舉辦贊助籌資的原因及項目的急需程度;
(三)贊助籌資的規模、範圍、方式;
(四)資金的用途、管理及接受社會監督的方式。
第八條 舉辦單位經批准向社會發出贊助籌資信件或其他有關文字材料,必須註明“自願出資”字樣。任何單位或個人是否參與贊助活動,完全自願。不得強行索要、硬性攤派。
第九條 各級經委、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贊助籌資活動的管理及監督。對申報贊助籌資應從全局出發,統一平衡,充分考慮企業和人民民眾的承受能力,堅持立項從嚴、標準從低的原則進行審核。
第十條 舉辦籌資單位應指定專人或成立專門臨時機構,負責對籌措到的財物進行管理。收到贊助財物時,舉辦單位必須向出資者開具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據。贊助資金應存入當地銀行,單列帳戶,專款專用,納入單位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舉辦贊助籌資單位應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贊助財物的收支、使用、結餘等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用贊助籌資興辦的事業、項目興辦完畢後,應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報告審批機關,多籌少支的結餘財物作為興辦項目和事業維護費。
第十二條 用贊助資金、財物興辦的事業、項目,其產權屬集體或全民所有,由興辦單位負責管理,一般不得轉讓、出售。確需轉讓、出售時,必須徵得贊助者同意。轉讓、出售所得收入須用於同一類型的社會公益、福利、慈善事業建設。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贊助資金應從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贊助資金數額小的,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數額大的,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團體不得以贊助籌資為名,弄虛作假、強制籌措、硬性攤派。如有發現,應及時組織審計機關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進行處理。
以贊助為名,將財物部分或全部歸為單位、部門所有的,一經查出,財物應歸還出資者;不能歸還的,一律收繳當地財政。情節惡劣的,對舉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給予行政處分。
私分、貪污、挪用贊助財物的,由當地審計機關進行調查,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舉辦贊助單位對政府機關處理不服,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級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複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和公民。
華僑、港、澳、台胞贊助、資助、捐獻以及法人內部舉辦贊助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屬本辦法管理範圍。贊助廣告依照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辦理。
第十七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要企事業單位、機關、社團、公民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救助的,不屬本辦法管理範圍,但事後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