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 印發時間: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 印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 性質:法規
基本信息,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管理需要,提高管理諮詢專業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對管理諮詢專業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評價。現將《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管理諮詢師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條 管理諮詢師考試設定《企業管理諮詢實務》和《企業管理諮詢案例分析》2個科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企業管理諮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企業管理諮詢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5小時。
第三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四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條 管理諮詢師考試時間定於每年二季度。考點根據需要設在部分省會城市或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六條 堅持考試與業務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七條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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