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自費留學生規程是民國時期留學教育法規。1924 年 7 月頒布施行。共 16 條。規定自費留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辦理教育事務 2 年以上者。凡經教育部認為合格之自費生畢業回國後得與官費畢業生受同等待遇。
管理自費留學生規程是民國時期留學教育法規。1924 年 7 月頒布施行。共 16 條。規定自費留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辦理教育事務 2 年以上者。凡經教育部認為合格之自費生畢業回國後得與官費畢業生受同等待遇。
管理自費留學生規程是民國時期留學教育法規。1924 年 7 月頒布施行。共 16 條。規定自費留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辦理教育事務 2 年以上者。凡經教育部認為合格之自費生畢業回國後得與官費畢業生受同...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的錄取由高等學校決定。高等學校應當優先錄取國家計畫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高等學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際交流外國留學生和自費外國留學生。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學校錄取或轉學的外國留學生,但應當事先徵得原接受...
第一條 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系指經批准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
《湖北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障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的規定而制定的檔案。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按協定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自費留學生的經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實行。過去頒發的有關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留學生因違犯校紀、法律(打架、鬥毆等行為),造成傷亡事故所支付的有關費用,由肇事的留學生自理,不得在醫療費中開支。11.自費留學生和不享受免醫療費的部分獎學金生的各項醫療費用自理。其收費標準應與獎學金生相同。假期活動費 1...
第一條 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 《管理規定》第三條中的“教育服務性機構”,是指為中國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第三條 《管理規定》...
提前完成學業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但在校本科課程的學習時間不得少於三年,而且需要按上海大學自費留學生收費標準交齊所選學分應付的學費。對於轉院校或專升本的插班生學制最短為二年。按實際學習時間交納學費。第十六條 本科留學生完成...
(四)辦公場所能滿足開展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需要;(五)有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的基礎;(六)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七)交納備用金。第七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向省教育...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內專家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終審,獲獎結果經教育部批准後公布。三、申請人應填寫《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2009年)並按照要求準備有關申報材料。附屬檔案:1.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管理留美學生事務規程是民國初期留學教育法規。1916年3月頒布施行。共27條,主要內容:教育部及各省所派之留美學生事務,由留美學生監督管理。留美學生監督由教育總長派員充任並呈請備案。留美學生監督應設事務所於美國首都。留美學生...
(六)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第七條申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向省教育廳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二)營業執照;(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身份證、戶口簿...
九、自費生的畢業證書將按規定每份收取工本費20元人民幣(包括證書、封皮的製作費和郵寄費),此項費用由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支付,不得向留學生另行收取。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的畢業證書仍免費提供。以上請通知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有關學校,並...
管理留歐學生事務規程是民國初期的留學教育法規。1915 年 8 月頒布施行。共 27 條,主要內容有:教育部及各省所派之留歐學生事務由留歐學生監督管理,留俄學生事務仍由駐俄使館經理。留歐學生監督由教育總長派員充任,並呈報大總統...
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是民國初期(1916 年 10 月)公布施行。共 10 條,主要內容有,教育總長認為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選派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