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自費留學生規程

管理自費留學生規程是民國時期留學教育法規。1924 年 7 月頒布施行。共 16 條。規定自費留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辦理教育事務 2 年以上者。凡經教育部認為合格之自費生畢業回國後得與官費畢業生受同等待遇。

自費生自入校至畢業歷次考列優等者,教育部查核後給予褒狀以示優異。自費生有不守規則或不名譽之行為,管理機關應隨時勸戒,如屢戒不悛,應報告教育部嚴予制裁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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