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留歐學生事務規程

管理留歐學生事務規程是民國初期的留學教育法規。1915 年 8 月頒布施行。共 27 條,主要內容有:教育部及各省所派之留歐學生事務由留歐學生監督管理,留俄學生事務仍由駐俄使館經理。留歐學生監督由教育總長派員充任,並呈報大總統備案。留歐學生監督應設事務所於歐洲適宜地方。留歐學生監督遇有留學生事務涉及外交者應商請駐使主持。留歐學生監督負責辦理留學生經費發放、實習、請假、管理等事項,每年年終應將全年度之留歐學務概況詳報教育部備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理留歐學生事務規程
  • 實施時間:1915年8月
各省官費生之學費應由原派省份按季匯寄留歐學生監督。官費生畢業後除核准實習者外,應於兩個月內起程回國。實習者應呈明監督,經核准後始準續留實習,期限至多不得逾 1 年。官費學生在留學期內無論何項事故,不準請假回國,如有私自回國及托人代領學費情事,應即停止官費。官費生自入學至畢業,歷次考列優等或有學校勤課褒狀者,留歐學生監督應詳報教育部查核,由部加給褒狀,以示優異。官費生對於留歐學生監督如有無理請求、任意滋事等情,得詳請原派機關停止官費。對留歐學生監督薪俸,留歐官費生的學費、川資等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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