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是民國初期(1916 年 10 月)公布施行。共 10 條,主要內容有,教育總長認為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選派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經留學外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部分得免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
- 公布時間:1916年10月
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是民國初期(1916 年 10 月)公布施行。共 10 條,主要內容有,教育總長認為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選派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經留學外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部分得免試)。
國外留學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3年6月頒布施行。共46條。主要內容有: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考取或由公共機關遴選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給其研究期間全部費用者稱為公費生;凡自備留學費用或由私法人遣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給...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者,可解除其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校紀處分一經決定,除向當事者宣布外,學校還將書面通知其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或派遣單位。八、遵守中國法律 29.來中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必須...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安排一些廠礦、商店、工地、醫院、農場和鄉村,作為留學生進行專業實習和社會調查的固定場所。接待單位要在當地外事辦公室領導下,制定規章制度,選派人員指導實習。對留學生的生活,可按有關規定向當地...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際學生教學計畫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畫,選派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第十六條 國際學生應當按照高等學校的課程安排和教學計畫參加課程學習,並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畢業考試或者考核。
外國留學生休學申請獲得批准後,應到所在院(系)辦理好成績單,遞交到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並辦理好相關的校內證卡手續和簽證手續。第十條 休學的自費生如要復學,應於2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和國際交流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