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

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是民國初期(1916 年 10 月)公布施行。共 10 條,主要內容有,教育總長認為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選派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 2 年以上者,曾經留學外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部分得免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派留學外國學生規程
  • 公布時間:1916年10月
檢定試驗分第一試和第二試,第一試由各省行政長官執行,科目為國文、外國文;第二試由教育部在京行之,科目為國文、外國文、調驗成績、口試。每屆選派學生先期由教育部議定應派名數、留學國別、留學年限、留學科目及各省應送備選學生名數。留學生由教育部特派監督管理。留學生自出國之日起至歸國之日止,每月應將留學日記呈部或轉由監督送部考核。留學生除親喪外不得請假回國,其請假期限不得逾 1年。留學生有違背教育總長命令曠誤學業或其他不端行為時,得免其留學,其情節過重者,應由部取消其以往資格之全部或一部,歸國後不服指派職務者同。對留學各國學生應支治裝費、往返川資及每月學費詳細數目等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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