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研究叢書:人力資本理論問題研究

管理學研究叢書:人力資本理論問題研究

《管理學研究叢書:人力資本理論問題研究》圍繞人力資本這一中心命題,就關係企業發展和經濟成長的一系列重要問題,從人力資本理論綜述、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與分析、人力資本出資制度的理論分析、人力資本的崛起與企業制度變遷、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和經濟成長中的人力資本思想等六個方面作了較為深入的探究。

基本介紹

  • 書名:管理學研究叢書:人力資本理論問題研究
  • 作者:郭龍 付泳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4719397
  • 外文名:The Study of the Problem of Human Capital Theory
  • 出版社: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
  • 頁數:227頁
  • 開本:16
  • 定價:50.00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管理學研究叢書:人力資本理論問題研究》中既有前沿理論,也有豐富的實踐,富有創新,重點突出,針對性強。

作者簡介

付泳,男,1964年出生,籍貫甘肅定西。1987年畢業於蘭州大學,1996年獲碩士學位,現為甘肅政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學科帶頭人。近年發表論文30餘篇,主編或參編著作多部。
郭龍,男,1969年出生,籍貫甘肅漳縣,1991年畢業於北京商學院,2003年獲碩士學位,現為甘肅政法學院副教授。近年發表論文20餘篇,參編著作多部。

圖書目錄

第一章人力資本理論綜述
一、西方人力資本理論的回顧與評述
(一)西方人力資本理論的回顧
(二)西方人力資本理論的評述
二、馬克思人力資本理論的簡介與評述
(一)馬克思人力資本理論的簡介
(二)馬克思人力資本理論的評述
三、國內人力資本理論的研究現狀及發展
(一)國內人力資本理論的研究現狀
(二)國內人力資本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第二章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與分析
一、人力資本的概念與特徵
(一)人力資本的概念
(二)人力資本的特徵
(三)人力資本的分類
二、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與特徵
(一)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
(二)人力資本產權的特徵
第三章人力資本出資制度的理論分析
一、人力資本出資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人力資本出資的可能性
(二)人力資本出資的必要性
二、人力資本出資的價值評估特性
三、人力資本出資的價值評估方法
四、人力資本出資的評估制度
五、人力資本出資的有關責任制度
(一)人力資本出資的責任制度
(二)人力資本出資的股份處理制度
(三)人力資本出資者的競業禁止制度
第四章人力資本的崛起與企業制度變遷
一、人力資本的演進與崛起
二、人力資本與企業性質
三、不完備契約與企業所有權安排
四、企業制度變遷的理論邏輯
五、企業治理的演變及其啟示
(一)企業治理的演變
(二)企業治理演變的啟示
第五章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
一、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理論分析
二、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計量模式
三、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實現形式
四、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激勵機制
(一)勞動者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激勵機制
(二)技術人員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激勵機制
(三)企業家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激勵機制
五、人力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收益分配的激勵機制
第六章經濟成長理論中的人力資本思想
一、古典經濟成長理論中的人力資本思想
二、新經濟成長理論中的人力資本思想
三、新經濟成長理論中人力資本思想的評價
(一)新經濟成長理論中人力資本思想的積極意義
(二)新經濟成長理論中人力資本思想的局限性
四、新經濟成長理論中人力資本思想的啟示
(一)樹立人力資本思想
(二)構建人力資本作用機制
參考文獻
後記
再版後記

文摘

著作權頁:



其次,這一制度設計有利於體現與尊重人力資本價值。正如前文所述,為了維護公司與債權人利益,人力資本折價出資應控制在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限度內。這樣4出資者的人力資本使用權價值並不一定能全部折成股份,如果不允許其超額部分以工資形式取得固定收入,則必然會導致人力資本的部分價值被公司無償占有,從而損害出資者的利益。允許人力資本出資者獲得部分工資報酬,忝僅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而且可以為不同風險態度的出資者提供不同的選擇(如有些出資者可以只獲得法定的最低工資而將大部分人力資本使用權價值折為股份,有些出資者則可以獲得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工資而將小部分人力資本使用權價值折為股份)。最後,為了防止人力資本出資被虛化為乾股、摻水股,使出資者獲得不當的利益,應確定基本工資與作價股份劃分的基本原則,如兩者總和等於人力資本評估總額,基本工資存在最高限額(該限額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崗位而分別確定)與最低限額(即法定的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三)人力資本出資者的競業禁止制度
與一般出資者不同,人力資本出資者需要在公司中承擔一定崗位的工作,並以約定的方式用其人力資本(即進行勞動)。因此,人力資本出資者負有按照公司章程使用其人力資本的義務,不得再在公司外從事人力資本的使用,亦即競業禁止義務。就公司法角度而言,競業禁止義務僅適用於公司的董事。經理。《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也就是說,股東並不因其股東身份而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但是在現物出資場合,由於現物出資的特殊性,股東的競業禁止成為一個特殊的問題。在技術出資中,由於公司接受技術出資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基於該技術及其產品的獨占權,而技術又與出資者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設立股東的競業禁止義務,公司利益將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對此做了初步的規定,其第14條規定:“公司章程應明確技術出資方的出資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第29條則規定:“各出資方應當約定在公司存續期間,未經公司同意,技術出資方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且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中擔任技術開發、技術管理或技術服務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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