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免辦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3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免辦法
- 外文名:The seventh session of the third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lection and decision on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methods
內容
(1990年3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
第一條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進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人選採用按表決器方式。
第四條 本次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各投票一張,在同一次全體會議上進行投票。
第五條 在選舉和表決時,參加選舉和表決的代表必須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收回的選票數或者按表決器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或者參加表決的代表人數,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或者參加表決的代表人數,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第六條 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第七條 本次會議的選票採用人工計票。
代表對選票上的候選人,表示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
表示反對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如另選他人,應先在候選人姓名前的空格內劃“×”,然後在另選人姓名欄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表示棄權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不劃任何符號。
寫票不符合以上規定,或者所劃的符號不清楚,無法辨認的,按廢票處理。
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以便代表寫票。
第八條 選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
第九條 大會進行選舉時設監票人32名(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其中總監票人2名;總監票人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第十條 會場共設票箱25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第十一條 投票時,監票人首先在自已的座區投票,隨後主席團和其他代表按座區分別投票。
第十二條 投票結束後,計票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票,並由總監票人將計票工作人員統計的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第十三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
第十四條 如表決器在使用中臨時發生故障,改為舉手表決方式。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