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信貸部分貸款

第一信貸部分貸款是在最高額度為各成員國繳納份額的125%的普通貸款中,除25%屬於儲備部分貸款,可自由動用外,其餘的100%在使用時,則需經基金組織審核批准。這部分貸款又分作4個信貸部分,每個信貸部分相當於份額的25%。

對超過儲備部分,而又在50%以內的第一信貸部分貸款。只要作出計畫,表明用於克服國際收支困難即可獲準。這項貸款既可採用直接購買外匯的方式獲得,即貸款批准後就可以向基金組織提用資金,也可以採取備用信貸安排的提款方式。這種提款方式,一般由會員國與基金組織事先商定,不將款項金額提用,而是在規定的有效期之內,也就是備用信貸安排期內 (一般為一年),按實際需要隨時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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