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擬定、制定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就業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和分工對境外人員來竹谿縣就業和竹溪籍公民出境就業實行跟蹤管理;制定並實施外資企業在轄區內招(雇)用人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審定縣外、境外在本轄區內從事職業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質,制定並實施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竹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竹谿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職能調整,劃入的職能,劃出的職能,轉變的職能,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縣實際,擬定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性管理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服務諮詢中介機構管理規則並實施管理;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辦法。
(三)綜合管理全縣城鄉就業及勞動力資源開發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勞動力市場建設;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縣國有企業失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並實施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
(四)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縣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制度和基本標準並監督檢查;擬定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縣勞動關係調整工作;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政策的實施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擬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縣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和先進單位的評定。
(六)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鑑定並發證;綜合管理縣技工學校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及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計畫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技工學校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八)指導全縣企業職工工資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最低工資標準及相關政策;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負責辦理企業職工正常工資晉升及工資關係轉移等日常業務工作。
(八)指導全縣企業職工工資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最低工資標準及相關政策;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負責辦理企業職工正常工資晉升及工資關係轉移等日常業務工作。
(九)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評審工作。
(十)執行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及各類經濟非經濟組織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辦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濟非經濟組織職工退休條件的審批和養老保險及待遇給付標準審核手續和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資格審定和待遇審批工作。
(十一)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辦法,制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並對其進行資格認定。
(十二)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宣傳、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負責管理、開發利用全縣企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個人檔案。
(十四)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五)制定城鄉勞動管理所和社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能

人事局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劃出的職能

1、原勞動局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2、原勞動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3、原勞動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縣衛生局承擔。

轉變的職能

1、不再對企業招用工進行審批,改為依照勞動法規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管理。
2、不再審核縣屬新建國有企業定員標準,改為重點調控其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
3、不再制定企業職工獎懲方面的行政規章,改為制定職工懲處基本標準,作為企業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處理勞動關係的依據。
4、不再承擔協調企業與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工資政策的職能
5、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教材的組織編寫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地理位置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谿縣
竹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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