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形式

立法形式是創製法律的方式。可分為制定和認可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國家主管機關直接創製法律的活動,即通過規定的程式創製法律,表現在創製法的決定中,也表現在國家制定規範性檔案或其它表現法律規範的形式中。

認可是國家立法機關對某種習慣進行承認並賦予法律效力的活動。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事實上賦予某種規範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在國家法律檔案中明確認可某些規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全民公決也是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由全體公民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通過某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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