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審查

立案前審查是司法機關對犯罪事件、民事糾紛和不服行政處理的告訴等立案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行為。在中國,刑事案件立案前審査,主要是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及時審査,必要時可以請控告、檢舉人或單位補充材料,司法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於需要勘驗現場的,應迅速組織力量勘驗,以發現和收取犯罪痕跡和證據。經審査,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領導批准或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並報上級機關備案審查。

縣級以上千部、知名人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犯罪需要立案偵査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需要黨紀、政紀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必要時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立案前審查,主要是根據起訴狀和其他材料,審查是否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即審查原告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否有明確的被告,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是否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不具備起訴件的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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