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通知條款

立即通知條款是保險標的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立即通知保險人義務的條款。立即通知有兩項目的:①使保險人能立即調查損失的狀況,因為任何拖延都會增加調查工作的困難,通知間隔越久,被保險人隱瞞或消滅證據進行欺詐的機會亦越大。

②使保險人得以迅速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或及時搶救保險標的。因此,被保險人違反 “立即通知”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在實質上導致損害保險人的利益時,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 “立即通知”的含義,條款沒有規定,而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解釋。如某地因巨災而使電訊交通完全中斷,則只有等到通訊交通恢復後才有通知的可能,所以 “立即通知”就是要求被保險人在主觀上能辦到的情況下,迅速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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