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1條款,英文名稱:US Section 201,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201-204節,現收在美國法典2251-2254節。根據201-204條款的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對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進行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對產品進口增加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作出裁定。USITC完成調查後向總統提交報告並提出措施建議,由美國總統做出最終措施決定。2002年03月20日,對進口鋼鐵啟動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即“201”調查)。2017年5月17日,USITC對進口晶體矽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啟動“201”調查,2017年5月31日,USITC對進口家用大型洗衣機啟動“201”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201條款全球保障措施調查
- 外文名:Global Safeguard Relief Pursuant to Section 201-204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簡介,條款內容,
簡介
通稱的美國201條款是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201-204節,現收在美國法典2251-2254節,這4節總的題目是“受進口損害的產業的積極調整”。根據201-204條款的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對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進行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對產品進口增加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作出裁定,並在120天(存在案件特別複雜的情形為150天)向總統提交報告和建議。總統根據法律授權,在收到USITC報告後140天內做出最終措施決定。
條款內容
第2251節促進對進口競爭積極調整的措施
(a)總統措施
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國際貿易委員會)依2252(b)裁定,某產品正以如此增長的數量進口美國,以致成為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原因時,總統應在其許可權內,採取其認為會促進國內產業適應進口競爭並能獲得大於成本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所進行的積極調整措施。
(b)進口競爭的積極調整
(1)為本部分之目的,當
(A)國內產業
(i)依第2254節採取的措施終止後,國內產業能夠成功地與進口競爭,或
(ii)國內產業經歷了向其他富有成效產業的有序資源轉移;並且
(B)產業中未安置的工人經歷了向其他富有成效產業的有序轉移。
(2)即使國內產業與據2252(b)調查開始時產業的規模和結構有所不同,該國內產業也可視為應對進口競爭進行了積極地調整。
第2252節調查,裁定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
(a)申請和調整計畫
(1)代表產業的貿易協會、企業、經過認證或認可的聯合會,工人組織等實體可以按本節規定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為便利應對進口競爭進行積極調整而採取措施的申請。
(2)本節下的申請
(A)應包括描述採取行動之具體目的聲明,行動包括所尋求的便於產業資源向更有成效產業進行有序轉移、提升產業競爭力和其他新的競爭條件調節方式等具體措施。
(B)可以,
(i)根據本節d.1.c.i項規定要求採取d.1的臨時措施。
(ii)申請採取d.2的臨時措施。
(3)國際貿易委員會收到第(1)節的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書副本抄送給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其他直接相關的聯邦部門。
(4)第一段項下的申請者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或美國貿易代表提交申請書或在提交申請書之日起120天之內提交應對進口競爭的有助於產業積極調整的計畫。
(5)(A)為參與評估正在考慮的包括按該部分規定可能被採取的與具體行動相關的調整計畫的建議是否適當之目的,第(1)段的申請者或者其他實體可以在按第4段規定提交產業調整計畫之前,諮詢貿易代表和貿易代表認為合適的任何聯邦部門官員和雇員。
(B)A節的諮詢請求只能向貿易代表提出。貿易代表收到上述請求後,應與申請人商議並提供包括在聯邦紀要上公布適當的通知等協助,以便其他參加者能夠切實地參與諮詢。A節的諮詢只能在貿易代表或其派出的代表團參與的情況下舉行。
(6)(A)按照該部分(b)節發起的任何調查程式,國際貿易委員會應該收集有關國內產業企業或工人為應對進口競爭而積極調整的正在實施和(或)準備實施之行動的信息。
(B)不論申請人是否按第4段的要求提交產業調整計畫,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已按(b)節規定做出肯定性裁定,則任何
(i)國內產業的公司
(ii)註冊或被認可的國內產業工會或工人團體
(iii)州或當地社區
(iv)代表國內產業的貿易協會
(v)或任何個人或個體組織
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單獨提交上述個人或實體為便於應對進口競爭而進行的積極調整的相關行動。
(7)第(6)段和第(7)段規定不得解釋為反壟斷法提供豁免條款。
(8)國際貿易委員會按本節開展的調查所獲取的,符合1932年關稅法案第332節定義的商業機密信息發布相關程式需要符合《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執行法案》第一部分第二條,《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二條,《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摩洛哥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多米尼加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巴林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阿曼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韓國自由貿易區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哥倫比亞貿易促進協定執行法案》第三條,《美國巴拿馬促進協定執行法案》第三條。國際貿易委員會可要求機密信息的提供方提供一份此類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或如果此類提供方表明此類信息無法摘要,則應提供不能提供摘要的理由。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有關保密信息缺乏理由,且如果有關方不願意披露該信息,或不願意授權以概括或摘要形式披露該信息,則國際貿易委員會可忽略該信息。
(b)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和裁定
(1)(A)按(a)節發起的申請,應總統或貿易代表的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應按眾議院賦稅委員會或參議院財經委員會的解決方案建議,或自主決定迅速地進行調查,以裁定進口產品是否以如此增長的數量進口到美國,進口增長是否是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美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性原因。
(B)為本節目的,“實質性原因”是指重要的且不遜於任何其他原因的原因。
(2)(A)除本款(B)節規定之外,國際貿易委員會應按第1節規定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或收到參議院或眾議院解決方案要求之日起,或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自主決定之日起120天之內(如果申請書主張存在緊急情形則為180天)做出裁定。
(B)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a.1節規定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0天內做出案件調查工作極其複雜的裁定,則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A節所指之日起150天內(如果申請書主張存在緊急情形則為210天內)做出(1)段規定的裁定。
(3)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按本節規定啟動的任何調查程式的通知,並在此後合理時間內舉行聽證會,以向利害相關方和消費者提供出席聽證會,以提交證據,對產業調整計畫(如果有提交(a)節的產業調整計畫)發表評論意見,回應其他各方或消費者的陳述,並發表其他聽證意見的機會。
(c)做出裁定應考慮的因素
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做出(b)節的裁定時,應評估其考慮的所有相關經濟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嚴重損害方面
(i)國內產業生產裝置的明顯閒置狀況,
(ii)相當數量的國內企業在國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無法獲得合理水平的利潤,
(iii)國內產業存在明顯的失業或不充分就業。
(B)嚴重損害威脅方面
(i)國內產業的銷售或市場份額下降,高庫存或庫存增加(國內生產者、進口商、批發或零售商是否保持庫存),產量、利潤、工資水平、生產率、就業(或不充分就業增加)的下降趨勢。
(ii)國內產業的企業不能獲取足夠財務資金進行國內廠房和設施現代化,或無法維持現有水平的研發支出。
(iii)第三國貿易限制措施實施後,相關進口產品轉移到美國市場的程度。
(C)實質性原因方面,進口增加(無論是絕對數量增加或較國內產量的相對增加)和國內生產者在國內市場供應份額的下降。
(2)國際貿易委員會按(b)節規定做出裁定時,應
(A)在相關商業周期中考慮國內產業的環境,但不能將美國經濟衰退或經濟不景氣引起需求下降的原因誇大為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單一原因。
(B)考察進口之外的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威脅的其他原因。
國際貿易委員會按(e)節規定向總統提交的報告中應包括該款(B)節各因素的考察結果。
(3)國際貿易委員會要求用來評估某項產品是否以如此增長的數量進口至美國,是否是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性原因時,列舉或缺少第(1)段(A)和(B)節中的任何因素並不必然具有決定性。
(4)為(b)節之目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認定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時,
(A)如果國內生產者同時進口被調查產品,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可獲得信息的範圍內,僅將國內生產產品的部分視為國內產業。
(B)如果國內生產者還生產其他產品,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僅僅將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部門或部分視為國內產業。
(C)如果一個或多個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主要集中於某個地區,且該地區該產品的生產設備構成美國國內產業的主要部分且該地區的市場主要由其供應,進口也主要在該地區,則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僅將位於該地區的生產者視為國內產業。
(5)在按本節規定採取的調查程式中,國際貿易委員會應調查任何據其判斷可能會導致被調查產品進口增加的因素。在調查過程中,一旦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相信進口增加的部分原因屬於第VII部A和B節(19U.S.C1967~1973)規定範圍或1930年關稅法案第337節規定範圍,或其他貿易救濟法律條款的規定範圍,國際貿易委員會應迅速通知相關部門,以便採取這些法律條款所授權的相關行動。
(6)為本節之目的
(A)(i)就某個產品而言,“國內產業”指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全體,或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量占這些產品國內總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ii)“國內產業”包括位於美國附屬島嶼的生產者。
(B)“生產裝置的明顯閒置”包括工廠停產或產能閒置。
(C)“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狀況的全面重大減損。
(D)“嚴重損害威脅”指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
(d)救濟條款
(1)(A)生產易腐爛變質的農產品或柑橘類產品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代表可以按本節(B)款規定向貿易代表申請對進口產品進行監測,貿易代表應在收到此項申請後21天內做出決定。
(i)如果進口產品是易腐爛變質農產品或柑橘類產品。
(ii)如果有合理跡象表明這種產品正在以如此增長的方式進口到美國,並且該進口是,或可能是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性原因。
(B)如果按本節A款(i)和(ii)項規定做出肯定性認定,貿易代表應按1930年關稅法332(a)節(19U.S.C1332(g))之規定,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監測和調查相關進口。該監測和調查可以包括收集和分析能夠按(b)節規定迅速完成調查的信息。
(C)如果一項申請按(a)節規定提交
(i)如果自申請書指控之日起,貿易委員已按B節規定對易腐爛變質農產品或柑橘類產品監測進口不少於90天以上,則由上述進口造成的損害指控。和
(ii)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申請提交之日起21天內對此進口是否按本節要求採取臨時措施做出決定,該決定應基於現有可獲得的信息,包括易腐爛變質農產品或柑橘類產品的進口增加(包括絕對數量增加或相對增加)是否是造成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性原因。
(I)或由於易腐爛變質農產品或柑橘類產品的嚴重損害事後可能是難以補救的。
(II)該嚴重損害是無法通過本章(b)節的調查和本編2253節的行動予以及時制止的。
(D)應國際貿易委員會要求,農業部應及時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其可能掌握的為完成本節調查和裁定之目的的任何相關信息。
(E)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按(C)節規定做出肯定性初裁,其應對為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所必需的範圍內採取臨時措施的水平和程度做出認定。為執行本節規定,如果提高或加征關稅是可行的且可以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則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優先考慮提高或加征進口關稅。
(F)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立即向總統報告(C)節的裁定,如果(E)節的裁定是肯定性的,也應同時報告(E)節的認定和裁定。
(G)如果總統已考慮了國際貿易委員會按(E)節規定做出的認定,且其認為臨時措施有正當依據,並且是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所必須的,其應在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按第(F)節規定做出的包括肯定性裁定的報告之日起7天內公告該臨時措施。
(2)(A)如果一項申請聲稱存在(a)節的緊急情形並對申請書指控的進口產品提出該節的臨時措施,則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包含該項請求的申請之日起60天內,基於下列已獲得的信息做出裁定:
(i)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產品進口增長(包括絕對數量增長和相對數量增長)是造成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性原因。
(ii)如果不立即採取該節的措施將可能對該國內產業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
(B)如果A.i和A.ii下的裁定是肯定性的,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所必須的限度內對臨時措施的水平和程度做出認定。為執行本節規定,如果提高或加征關稅是可行的且可以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則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優先考慮提高或加征進口關稅。
(C)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立即向總統報告A.i和A.ii的裁定,如果(B)的裁定是肯定性的,也應同時報告(B)節的認定和裁定。
(D)如果總統已考慮了國際貿易委員會按(B)節規定做出的認定,且其認為臨時措施有正當依據,並且是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所必須的,其應在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按(C)節規定做出的包括A.i和A.ii項下肯定性裁定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公告該臨時措施,但該臨時措施的期限不能超過200天。如果提高或加征關稅是可行的且可以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則該臨時措施應採取提高或加征進口關稅的措施。
(3)如果公告的(1).G和(2).D項下的臨時措施是採取提高或加征關稅的方式,則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依(1).C或(2).A規定做出肯定性裁決的進口產品為銷售之目的而出入境,則總統應命令暫停該產品進口的完稅清關手續。
(4)(A)任何依本節規定對進口產品採取的臨時措施應自下列日期起終止執行,
(i)如果該臨時措施依1.G和2.D的規定公告後,國際貿易委員會依(b)節規定對該進口產品做出否定性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裁定。
(ii)依本卷2253節規定對進口產品採取的本卷2253.a.3.A或2253.a.3.C項下的措施開始生效。
(iii)總統對該進口產品作出不採取本卷2253節項下措施的最終決定。
(iv)由於情勢變遷,總統作出該措施不再有必要的決定。
(B)對一項進口產品按(3)節規定採取的任何暫停清關完稅措施應自該臨時措施按(A)節規定終止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
(C)如果對一項進口產品採取的並按本卷2253節公告提高或加征關稅的措施,與對該產品按本節規定公告提高或加征關稅的臨時措施的水平不一致時,則對按第(3)節規定暫停辦理清關完稅手續的進口產品應按兩者中較低的稅率進行清關結算。
(D)如果對一項產品採取提高或加征關稅的臨時措施並已按本節規定進行公告,但該進口產品按本卷2253節規定公告的措施即沒有提高也沒有加征關稅,則對按第(3)節規定暫停辦理清關完稅手續的進口產品可以按採取臨時措施之前該產品適用的稅率辦理清關結算。
(5)為本節之目的
(A)“柑橘類產品”指任何柑橘或西柚的加工產品或果汁,包括濃縮果汁。
(B)“易腐爛變質的農產品”是指貿易代表在考慮下列因素後認為採取本節項下的措施是適宜的任何農產品,包括牲畜。
(i)該產品是否
(I)保存期限很短
(II)生長季節很短
(III)市場周期很短
(ii)該產品是否被其他聯邦法律或法規視為易腐爛變質品。
(iii)貿易代表認為應該考慮的其他因素。
貿易代表在認定易腐爛變質的農產品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中,列舉或缺少第(i)項、(ii)項和(iii)項中的任何因素並不必然具有決定性。
(C)“臨時措施”是指
(i)任何提高或加征關稅的措施
(ii)對進口到美國的產品採取數量限制措施或對現有數量限制措施的改動。
(iii)任何(i)項和(ii)項措施的組合。
(e)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
(1)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按b.1節規定做出一項肯定性裁定,其應就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提出產業調整建議,該建議應是國內產業應對進口競爭所能採取的最有效的積極調整計畫。
(2)國際貿易委員會被授權提出(1)節的建議
(A)對進口產品提高或加征關稅
(B)對進口產品採取關稅配額措施
(C)對進口到美國一項產品採取數量限制措施或對現有數量限制措施的改動
(D)包括本編第2章貿易輔助調整計畫在內的一項或多項適當的調整建議。
(E)(A)和(D)節規定的措施的任何組合。
(3)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列出第(1)節調整計畫的具體方式、水平和期限。本編2253節設定的限制性規定適用於國際貿易委員會的上述調整計畫。
(4)國際貿易委員會按第(1)節規定做出調整計畫建議外,還需要向總統提出如下建議
(A)就該產品進口增長的根本原因進行國際協商或以其他方式消除損害或損害威脅。
(B)採取法律授權的可能有助於應對進口競爭而進行積極調整的其他行動。
(5)為做出本節項下調整計畫建議之目的,國際貿易委員會應
(A)盡到合理通知後舉辦一個聽證會,以便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供一個陳述證詞和出示證據的機會。
(B)考慮
(i)為防止或補救損害和損害威脅而採取的2.A、2.B和2.C項下措施的方式和水平。
(ii)如果已提交a.4Ab節項下的調整計畫,應列出調整計畫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iii)任何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的a.6節項下的單獨承諾。
(vi)國際貿易委員會獲得的任何有關國內產業和全球市場的競爭條件,以及該競爭條件在所申請措施實施期間可能發生的影響的信息。
(v)國際協商是否對消除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對促進產業調整具有建設性的意義。
(6)只有同意做出b節肯定性裁定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才有資格對可能提出的第(1)節和第(3)節的調整計畫建議進行投票。不同意作出肯定性裁定的委員可以按(f)節要求提出其不同意見的報告,以及其認為需要採取的本卷2253節項下的任何措施(如果有)。
(f)國際貿易委員會報告
(1)國際貿易委員會需要就(b)節每項調查向總統提交報告。報告應在儘可能早的時間內提交,且最晚不得晚於申請提交之日,或收到請求或解決建議之日,或動議被採納之日(取決於不同發起類型)起180天(如果申請聲稱存在緊急情形則為240天)。
(2)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的(1)節的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b)節項下的裁定、裁定依據及其解釋。
(B)如果(b)節的裁定是肯定性的,根據(e)節規定採取行動的建議,以及該建議的依據及其解釋。
(C)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就(A)和(B)項下裁定及其建議所持異議或不同觀點。
(D)包含在c.2節報告中的事實認定。
(E)有按本卷2251編b.4項下提交的產業調整計畫(如果有)。
(F)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的或國際貿易委員會獲得的有關國內產業的企業或工人正在採取或計畫採取的有助於應對進口競爭積極調整計畫的信息或報告。
(G)包括下列描述
(i)實施(1)(e)節項下建議的措施可能對國內產業申請人、其他國內產業和下游用戶產生短期或長期影響的描述。
(ii)不實施建議措施可能對國內產業申請人、國內產業工人、產業生產設施所在地社區和其他國內產業可能產生的短期或長期影響的描述。
(3)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向總統提交第(1)節的報告後,應迅速向公眾公開報告(按a.6.B節規定獲取的保密信息和其他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給予保密處理的信息除外),並製作其摘要刊登於聯邦紀事上。
(g)儘快完成申請人輔助調整計畫的審查
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按b.1節規定做出肯定性裁定,其應將裁定立即通知勞工部和商務部。
(1)收到通知後,勞工部應儘快完成對國內產業工人按本章第2節申請輔助調整計畫的申請資格認證的審查。
(2)收到通知後,商務部應儘快完成國內產業的企業按本章第3節申請輔助調整計畫的申請資格認證的審查。
(h)調查限制
(1)除非貿易委員認定存在正當理由,或國際貿易委員會向總統提交此前調查報告結果至今已超過1年,否則不能基於本節之目的對已按本節規定進行過調查的事實再次進行調查。
(2)對按照本卷2253.a.3.A,2253.a.3.B,2253.a.3.C和2253.a.3.E節規定正在實施或已採取過措施的產品不得發起新的調查,除非在新發起的調查中,總統按本卷2253節規定採取措施的最早時間晚於本卷2253.e.7節規定允許的日期。
(3)(A)美國商務部應在紡織品協定對美國生效之前,在聯邦紀事上公告紡織品協定適用的產品清單。只有當美國已經根據紡織品協定將該產品納入GATT1994,並列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的公告中,包括列入本卷3591節項下公告中的產品,才能按本節規定對紡織品協定適用的相關產品進口進行調查。
(B)為本節之目的
(i)“紡織品協定”指本卷3511.d.4節所指的《服裝與紡織品協定》。
(ii)“GATT1994”指本卷3501.1.B節所指的協定條款。
(i)機密商業信息保護令下的披露限制
對按本節規定參與調查的各利害相關方授權代表,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就其如何根據保護令提供機密商業信息進行宣傳。
第2253節進口損害裁定後的總統措施
(a)一般規定
(l)(A)在收到包括對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的肯定裁定的2252(f)報告後,總統應在其許可權內,採取其認為會促進國內產業適應進口競爭並能獲得大於成本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所進行的積極調整措施。
(B)總統據(A)採取的措施,在措施水平和期限上,應是總統據e.1確定的適當可行的措施。
(C)據1872(a)建立的部門間貿易組織,針對據2252(f)報告的每一肯定性裁定,就總統據(A)應採取的措施,應向總統提供建議。
(2)在確定據(1)採取什麼措施時,總統應考慮下列因素:
(A)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建議和報告;
(B)國內產業中的工人和廠商
(i)受益於輔助調整計畫和其他人力計畫的程度;以及
(ii)參與工人再培訓努力的程度;
(C)為適應進口競爭,國內產業已做出的或將實施的積極調整努力,包括據2252(a)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的調整計畫或承諾中包含的努力;
(D)為適應進口競爭,促進產業積極調查而進行的第(3)節項下授權措施的可能效果;
(E)與短期和長期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相關的,以及與國內產業在美國經濟中的地位等他考慮因素相關的,第(3)節授權措施的短期和長期經濟和社會成本;
(F)與美國全國的經濟利益有關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i)如果不按本部分規定提供救濟,則納稅人、社區和工人可能要承擔的經濟和社會成本;
(ii)本節措施的執行對產品消費者和國內市場競爭的可能帶來的影響;
(iii)有關國際義務的補償結果對美國產業和廠商的影響;
(G)由於外國限制的原因,外國出口向美國市場轉移的程度;
(H)對本節規定所採取措施的潛在規避;
(I)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
(J)國際貿易委員會2252(e)(5)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3)為採取(1)措施的目的,總統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A)宣布對進口的商品提高或徵收關稅;
(B)宣布對商品採取關稅配額;
(C)宣布對進口美國的商品修訂或實施數量限制;
(D)採取一個或多個適當的調整措施,包括據本分章第二部分提供貿易輔助調整計畫;
(E)與外國政府談判、締結和執行限制該國商品出口到美國協定;
(F)宣布必要程式,通過拍賣進口許可方式,在進口商之間分配允許進口到美國的商品數量:
(G)發起國際談判,解決進口數量增加的根本原因,或減輕損害或損害威脅;
(H)向國會提交立法建議,促進國內產業對進口競爭積極調整的努力;
(I)在法律許可權內,為(1)目的,採取適當可行的其他措施;
(J)綜合採用上述(A)到(I)列舉的措施。
(4)(A)根據(B))的要求,總統在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按2252(b)(1)規定做出肯定性裁定,或據本節1330(d)規定的原因認為是肯定裁定的報告後60天內(如果總統據2252(d)(2)(D)宣布臨時救濟則為50天內)採取(1)節規定的措施;
(B)如果據(5)段要求補充報告,總統應在收到補充報告後30天內,採取(1)節規定的措施。但是,如總統據2252(d)(2)(D)對相關產品宣布採取臨時措施,則總統據(1)採取的措施不得晚於臨時救濟措施宣布後第200天。
(5)總統在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包括2252(b)(1)規定的肯定性裁定的報告後15天內,可以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額外信息。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儘快、但不能晚於收到總統要求後30天內,補充報告與產業相關的額外信息。
(b)對國會的報告
(1)在總統據a.1採取措施日,總統應向國會遞交陳述其採取措施及其理由的檔案。如果總統採取的措施與國際貿易委員會據2252(e)(1)建議採取的措施不同,總統應詳細說明其理由。
(2)在總統決定不存在a.1項下適合國內產業的可行措施之日,總統應向國會遞交詳細闡述其理由的檔案。
(3)總統採取(1)沒有報告的(a)(1)所指措施之日,總統應向國會遞交說明採取措施及理由的檔案。
(c)如果總統據本節b.1或b.2報告,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措施的實施
(1)如果據a.1採取的措施與國際貿易委員會據2252(e)(1)建議的措施不同;或
(2)沒有據a.1對國內產業採取措施,
按2192.a.1.A規定已做出聯合決議時,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的措施應在b.1或b.2所指的檔案向國會遞交日起90天內生效(如同本節d.規定一樣)。
(d)某些救濟的生效時間
(1)除(2)段規定外,據本節a.1採取的a.3.A、a.3.B或a.3.C規定的任何措施,應在總統宣布該措施後15天內生效,除非總統在決定採取該措施的同日,宣布其準備就本節a.3.E所述協定進行談判,在該情況下,上述措施應在該決定之日起90天內宣布並生效。
(2)如果發生本節(c)規定的意外情況,總統應在本分節所指的聯合決議做出後30天內,宣布國際貿易委員會據2252.e.1做出的建議措施。
(e)措施的限制
(1)(A)除(B)的要求外,據本節採取的措施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4年。該期限包括第2252節臨時措施的有效期限。
(B)(i)根據(ii)節的規定,總統在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第2454節的肯定性裁定後(或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中持正反意見的人數相等,而總統認為是肯定的裁定時),如果總統確定存在下列情況,則總統可延長本節任何措施的有效期限。
(I)該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繼續有必要;且
(II)有證據表明國內產業對進口競爭正在進行積極地調整。
(ii)本節措施的有效期限,包括延長期限在內,累計未超過8年。
(2)本節a.3.A、a.3.B或a.3.C所述的某類措施,可據a.1、2252.d.1.G或2252.d.2.D的規定採取,但其累積效果不應超過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所必需的程度。
(3)據本節的增稅或徵稅,不得超過採取措施當時稅率50%的從價稅。
(4)據本節採取的數量限制措施,應不少於該產品最近三年進口至美國的最有代表性的平均進口數量或價值,該數量或價值應根據現有可獲得數據統計。除非總統決定,為防止或補救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有明確的正當理由需要進口不同數量或價值的產品。
(5)據本節a.3.A、a.3.B或a.3.C採取的有效期超過一年的措施,該措施應在其有效期限內,以通常的時間間隔分階段逐步取消。
(6)(A)據本節下列規定採取的措施應暫停適用:
(i)美國統一關稅表第9802.00.60或9802.00.80分目下的產品;
(ii)為本章第發發V節之目的,某產品被指定為應提高關稅的產品。
(B)總統不得做出(A)節規定的任何產品的中止決定,國際貿易委員會也不能據2252.e規定做出中止建議。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除據2252.b規定,裁定在2252.b條款的調查過程中,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家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實質上是由進口引起的,如果:
(i)美國統一關稅表第9802.00.60或9802.00.80分目下的產品;
(ii)為本章第發發V節之目的,某產品被指定為應提高關稅的產品。
(7)(A)如果某產品是本節a.3.A、a.3.B或a.3.C或a.3.E規定措施的對象,則不得在下列兩者中較長的期限內對該產品採取新措施:
(i)以前措施終止日後開始的、與以前措施有效期相等的期限內,
(ii)以前措施終止日開始的2年期限內。
(B)儘管有(A)的規定,如以前據a.3.A、a.3.B或a.3.C或a.3.E規定採取的措施的有效期為180天或更少,且滿足下列規定,則總統可以對該產品採取新措施:
(i)自從前一措施生效後至少已過去一年;且
(ii)在新措施對該物品生效日前5年內,沒有對該產品採取過兩次以上上述規定的任何措施;
(f)特定條款
(1)如果總統據本節規定採取措施,該措施不是實施本節a.3.E所述協定,則總統可在該措施生效後,進行本節a.3.E所述協定的談判,並且可在該協定生效後,全部或部分中止、終止之前所採取的措施。
(2)如果據a.3.E實施的協定沒有生效,可採取(a)所述的並符合(e)節限制條款的額外措施。
(g)規章
(1)總統應通過規章,以有效公平執行為提供進口救濟而採取的措施。
(2)為執行據本規定達成的國際協定,總統可以制定調整協定適用產品出入境的規章。另外,如果占美國進口(包括向美國的特定地理區域進口)產品主要部分的一個或多個國家,據本部分規定與美國達成a.3.E所述類型的協定,為執行該協定,總統可發布調整協定適用產品的同類產品的出入境管理規章。
(3)本節規定的規章,在與有效公平執行一致的可行範圍內,應防止大進口商中的少數占有不公平份額。
第2254節措施的監督、修改和終止
(a)監督
(1)只要據第2253節採取的措施繼續有效,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監督國內產業的發展,包括國內產業中廠商、工人對進口競爭進行積極調整的進展和努力。
(2)如果據第2253節採取措施的最初有效期限超過3年,或如果該措施的延長超過3年,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該措施最初期限或延長期限的中間日前,向總統和國會提交監督結果的報告。
(3)在準備第(2)節規定的報告時,國際貿易委員會應通過舉行聽證會,給利益關係方提供合理的機會出席聽證會、提供證據、陳述意見。
(4)應總統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就第2253節措施的減少、修訂或終止可能對相關產業的經濟影響向總統提供意見。
(b)措施的減讓、修訂和終止
(1)據第2253節採取的措施可由總統減少、修訂或終止(但在總統收到本節a..2.A要求的報告前,不能減少、修訂或終止),如果
(A)總統在考慮了國際貿易委員會按(a)節規定提出的報告或意見、並尋求商務部長、勞工部長的意見後,基於下列規定做出決定:
(i)國內產業沒有做出為適應進口競爭而做出積極調整的充分努力;
(ii)據2253節採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受到經濟情況的不利影響,該經濟情況變化需要減少、修訂或終止所適用的措施。
(B)或國內產業的大多數代表基於同樣理由,向總統提交要求減少、修訂或終止措施的申請後,總統確定國內產業已對進口競爭做出了積極的調整。
(2)儘管有(1)的規定,總統有權據第2253節規定採取其認為為消除規避之前措施所必要的額外措施。
(3)儘管有(1)的規定,總統在收到國際貿易委員會按3538.a.4規定做出的裁定、並與眾議院賦稅委員會和參院財政委員會協商後,可減少、修改或終止第2253節的措施。
(c)措施的延長
(1)應總統要求,或在第2253節採取的措施即將終止日前6至9個月內,應相關產業代表申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發起調查,確定第2253節的措施是否繼續為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所必要,是否有證據表明該產業對進口競爭正在進行積極調整。
(2)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聯邦公報上公布啟動調查程式的通知,並應在其後的合理時間內,公開舉行聽證會,向利益相關方和消費者提供機會出席聽證、提供證據、陳述意見並對其他各方和消費者的陳述發表評論意見。
(3)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第2253節措施終止前60天內向總統遞交調查和裁定的報告,但總統確定了不同日期時除外。
(d)措施效果的評估
(1)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第2253節措施終止後,根據總統按2253(b)規定向國會提交報告所述理由,對該措施促進國內產業適應進口競爭所進行的積極調整效果進行評估。
(2)國際貿易委員會據(1)進行效果評估時,應在合理通知後,就措施效果舉行聽證會。所有利害相關方都應有機會參加聽證會,並提供證據或證言。
(3)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措施終止後180天內,向總統和國會提交據(1)做出的評估報告和據(2)做出的聽證報告。
(e)其他規定
(1)只有在考慮擬採取措施與美國相關國際義務的關係後,總統才可據本節規定採取措施而不必考慮2136(a)的規定。
(2)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據2252.c.4.C規定將位於美國特定地理區域的生產者視為國內產業,則總統在採取(1)節授權的措施時,應考慮該區域內國內生產和進口的區域集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