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戰中立

適用於空戰的中立規則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戰中立
  • 外文名:neutrality in aerial warfare
1923年《空戰規則草案》規定:①在交戰一方管轄區域內飛行的中立國航空器,不得飛近交戰另一方的軍用航空器;如已飛近,交戰另一方應當警告;中立國航空器受到警告後,必須在最近的地點降落,否則交戰另一方有權進行攻擊。②中立國必須採取一切方法防止交戰國軍用航空器進入其領空,如該航空器已經進入,應當強迫其降落。③中立國應當採取一切方法扣留降落在其領土上的交戰國軍用航空器及其機組人員和乘客。④中立國有義務防止企圖參戰的航空器和機組人員離境,防止在其境內研製這類航空器。⑤中立國有義務防止在其領土內以通知交戰另一方為目的對交戰一方的軍事情況進行空中偵察。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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