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的自然法和實體的自然法

程式的自然法和實體的自然法,美國法學家富勒論述法律與道德關係時所使用的兩個術語。他認為,法律體現一定道德的內容。法律的道德分為法律的內在道德與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實體目標;法律的內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釋和執行方式,即一種特殊的、擴大意義上的程式問題。富勒將法律的內在道德稱為程式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稱為實體自然法。程式的自然法和實體的自然法互為影響,其中一方的敗壞不可避免地會使另一方也趨於敗壞。程式的自然法可以為法律的不同實體目的,即實體的自然法服務。對這些不同的實體目的來說,程式的自然法仿佛是保持中立的。富勒主要論述的是程式自然法問題。他認為以往的自然法學說都僅指實體的自然法,而他所講的則主要指的是程式的自然法。他廣泛地探討了屬於程式自然法的8個法制原則,聲稱對程式自然法的背離,就是對人作為一個負責的人的尊嚴的冒犯。在實體自然法方面,富勒論述得較少,歸結為兩條最基本的原則:一條是保持人類目的的形成過程的健康性;另一條是保持人類交流渠道的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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