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節總供給總需求作用

稅收調節總供給總需求的作用是指稅收作為主要的經濟槓桿之一,在調節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在有計畫商品矛盾——生產與消費的矛盾,演化為供給和需求的矛盾。為控制消費需求的膨脹,完善對消費基金的徵稅體系,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徵收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等。

供需矛盾首先表現為對貨幣的供給和需求,然後表現為對物的供給和需求。 利用稅收槓桿,調控資金和物資的流向與流量,可以適當控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使之與國力相適應; 引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促使產業結構合理化;合理控制生產消費增長的幅度,使之與生產的發展相適應,促進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如為抑制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需求的膨脹,從1983年起開徵建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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