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控社會經濟活動作用

稅收調控社會經濟活動的作用指稅收作為經濟槓桿,在調節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從總量上調控有計畫商品經濟的運行,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所起的作用。適應經濟情況的複雜性,除了對流轉額、所得額課徵的稅種以外,建立適當的配套性、輔助性稅種,完善稅制體系,充分發揮不同稅種在不同經濟領域的調節作用。如為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在取消獎金封頂和實行工資與上交稅利掛鈎後開徵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為控制預算外基建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開徵建築稅;為限制占用耕地開徵耕地占用稅等等。

主要表現在:(1) 通過稅收政策與價格政策的恰當配合,合理調節不同企業間的利潤水平,指導投資方向; 調節生產結構 (包括行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力的地域配置結構) ,指導消費,調節消費結構; 調節市場供求,促進商品流通順利進行; 調節地區間、部門間的經濟利益等。(2) 通過稅收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理順分配關係,調節不同企業因客觀因素的差別所形成的級差收入,解決企業利潤水平相差懸殊、苦樂不均的矛盾;合理調節不同經濟形式的企業和個人的稅後留利或所得,正確處理縱向或橫向的分配關係,公平稅負,鼓勵競爭;鼓勵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出口創匯企業以及經濟特區企業和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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