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徵收制度

稅收滯納金徵收制度,是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具體操作應按下列程式進行:1.先有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告知納稅人如不按期履行納稅義務,將依法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3.拒絕繳納滯納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行劃撥或者強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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