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所

稅收徵收所指的是荷蘭王國基層稅務機關的一種。與徵收所並列的還有檢查所、審計所,都由地區稅務局領導。徵收所負責把經過檢查人員檢查核實的稅款徵收入庫。在行使強制徵收權過程中如遇納稅人阻攔或抵抗,徵稅員有權要求警察陪同執行。

有關稅法規定,徵收人員可以強制徵收,即納稅人如果不按期繳納,可以給30天延長期,期滿再不繳納的,徵收人員要發出警告,限期2天內繳納; 對警告無效者,徵收人員可以在沒有法官判決下,按照民法訴訟規定行使強制徵收權,包括查封、沒收納稅人的財產和對納稅人實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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