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追訴期限

稅務追訴期限指納稅人或其他有關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就有關稅務爭議所作的複議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也即納稅人或其他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如不行使訴訟權利,便喪失了勝訴權,不能通過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規定稅務追訴期限,一方面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消除經濟生活中權利義務關係不確定的狀況; 另一方面也間接地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義務,有利於減少和正確解決稅務糾紛,從而穩定稅收管理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

稅務追訴期限屆滿後,並不是說權利人不可向法院起訴,追訴期限屆滿,只是喪失了勝訴權,權利人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查明期限確已屆滿,而又無延長的正當理由,可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也可延長追訴期限。如果在追訴期限屆滿後,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履行,因為他們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關於稅務追訴期限的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和其他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主要是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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