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被告

稅務訴訟被告指與原告立於相對地位的稅務機關,是享有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的稅務訴訟參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有關規定,稅務訴訟中,經複議的案件,複議的稅務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複議的稅務機關改變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複議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作出同一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該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稅務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委託的稅務機關是被告。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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