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是指
納稅人故意違反
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避追繳欠稅罪侵犯的客體,與
偷稅罪、
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特徵
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戶、租賃經營戶、個人合夥等。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2、採取隱瞞或者轉移財產的手段;
3、致國家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所欠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戶、租賃經營戶、個人合夥企業等特殊主體,不具備納稅義務人資格的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犯罪主觀表現為明知自己有補繳所欠繳稅款的義務,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故意隱瞞、轉移財產,過失不構成本罪。
刑法規定
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規定:
一、納稅人妨礙追繳稅款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納稅人妨礙追繳稅款在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的追訴標準是: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在一萬元以上。
三、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述二個標準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
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稅”行為存在著必然因果聯繫。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稅”。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後,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 “欠稅”條件以後;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後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逃避追繳欠稅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
扣押、
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
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裡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主體要件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範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範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主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逃避追繳欠稅罪成立。
行為特徵
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欠稅人。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以逃避追繳欠稅為目的。
客觀方面:逃避追繳欠稅罪表現為對所欠稅款以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的行為。具體說來,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
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所以,在本罪中,"期限"是個關鍵的問題。在認定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行為人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刑法》,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納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欠稅,則不構成本罪。還有,即使欠稅人出於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轉移、隱匿了財產,但此舉不足以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也不構成本罪。最後還須指出,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和行為人的逃稅行為還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是由於欠稅人資金潰乏,財力不支等客觀原因,並非由於欠稅人有意轉移、隱匿財產所致,則也不構成本罪。
(4)無法追繳的欠稅數需達法定的量化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1萬元,即不屬"數額較大",不構成欠稅罪。這裡所稱的"數額",專指
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
認定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非罪的界限
1、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欠稅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為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為人則沒有採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逃避追繳欠稅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只能由
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
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為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
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為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抗稅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秘密的,而後者則是公開的,
3、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
處罰
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逃避欠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本罪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司法解釋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立案標準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轉移或隱匿財產並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達萬元以上的欠稅人(欠稅的個人或單位)。一般欠稅的納稅人不構成本罪主體。扣繳義務人也不屬本罪主體。
二、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全國人大常 委會有關決定的內容已納人新《刑法》,但量刑規定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