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方法

稅務籌劃方法

稅務籌劃方法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儘量利用稅率差異,最大化節稅的技術。我國稅率制定中存在累進稅率使這種方法得以套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籌劃方法
  • 項目金額:50%
  • 稅率:為30%
  • 項目:免稅項目
稅率差異技術,籌劃法,合併技術,組織形式籌劃,

稅率差異技術

土地增值稅實行4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同時,土地增值稅法還規定,房產商開發的普通住宅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對自己開發的生活小區房產項目,利用稅率差異技術進行整體稅務籌劃。如增加配套設施的成本,建設幼稚園、國小、中學、醫院及其他附屬設施,一方面,不僅能有效地降低了增值率,從而降低了土地增值稅率,或者達到不繳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另一方面由於完善了小區配套設施,滿足了購房者的需求,可以加速開發商的資金回收速度,降低房產商的資金占用成本,還可以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參與小區幼稚園、國小、中學的投入,建成高檔的雙語幼稚園,或全國重點學校的分校等,為房地產企業找到長期的免稅項目,獲得長期固定的收益。需注意的是,稅法中對於內部價格的制定有一定的限制,企業不能隨意調整,所以企業在運用內部價格調整稅收時應該慎重。

籌劃法

該方法就是利用稅制要素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主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找出不屬於徵稅範圍的內容。任何稅種都明確規定了徵稅對象。進行稅務籌劃要利用這些規定作反向思維,找出不屬於徵稅範圍的內容,然後利用這些規定開展籌劃工作。如某企業有一項專利技術要轉讓,有兩家公司想購買這項專利技術,兩家都出價1000萬元,一家是外國公司,購買後在外國使用,另一家為境內公司,購買後在境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是指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根據這條規定推論如果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在境內使用,就不屬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因此若該企業將該項專利技術轉讓給外國公司,由此該企業可免交50(10005%)萬元的營業稅。
(二)找出有利於延遲納稅的稅法規定,並依此簽訂對外銷售契約稅制設計過程中,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納稅人採取不同的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就會有很大差別。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些具體規定,簽訂對自己有利的銷售契約,延遲納稅義務。如某企業簽訂了一份1000萬元的銷售契約,如是直接收款契約,當對方資金周轉不靈的情況下必定會遲延付款,但企業仍須根據契約規定確認收入計算繳納稅金,這就會給企業造成納稅壓力。如果企業根據購貨企業的財務狀況簽訂分期付款銷售契約分期確認收入,分期計算繳納稅金,就可以達到遲延納稅、緩解企業納稅壓力的目的。

合併技術

分拆與合併技術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乃至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或將兩個乃至更多的納稅人的所得、財產合併,為少數納稅人所有,從而最大化節稅的技術。
(一)利用分拆技術的籌劃。企業所得稅一般都是累進稅率,計稅基礎越大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如將所得額在兩個或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可以減少計稅基礎,降低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款。我國企業所得稅率為33%,但國家為了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在企業所得稅上又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包括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納稅人可以根據效益原則,選擇是否將企業分割為兩個或多個納稅主體,從而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某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應繳所得稅為39600元。此時,如將企業分拆為兩個企業,分立出來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400元;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4300元,兩個企業總計納稅29700元。分拆後與分拆前相比企業共節約所得稅9900元。
(二)採用企業合併技術的籌劃。當一個企業盈利另一個企業虧損時,盈利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而虧損企業的虧損卻遲遲得不到彌補,這對企業構成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可以利用合併技術進行籌劃,來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如甲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乙企業累計虧損91萬元,甲乙企業合併前分別繳納所得稅33萬元和0萬元。我國稅法規定盈利企業兼併虧損企業,可以用虧損企業的累計虧損額抵減盈利企業的利潤。現甲企業兼併乙企業,甲乙企業合併後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稅所得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為24300元,比合併前少納稅305700元。可見,選擇適當的企業合併,可以大大地降低企業的稅負,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利潤,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組織形式籌劃

在有些情況下,對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無法進行籌劃,而必須通過另行設立企業才能夠實現,這種方法就叫組織形式籌劃法。因此,組織形式籌劃法也叫業務拆分籌劃法。組織形式籌劃法經常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一)對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組織形式進行籌劃。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此時,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既發生了銷售貨物行為又發生了屬於應納營業稅的勞務行為,如果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併繳納增值稅則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用組織形式籌劃法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籌劃,減少稅負。如某生產企業銷售中央空調,並提供安裝勞務。假如中央空調的售價100萬元(不含稅),同時,企業又另向購貨方收取20萬元的安裝費。按照現行增值稅相關政策的規定,該生產企業無論如何核算都必須將收取的銷售款和安裝費合併按照17%的稅率繳納20.4(12017%)萬元的增值稅;如把售價100萬元的中央空調開銷售貨物發票繳增值稅,將安裝費20萬元單獨開具安裝勞務發票繳營業稅,都不符和現行稅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下無法進行納稅籌劃。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業務拆分、重新安排組織形式來實現籌劃,在生產中央空調的企業之外,單獨成立一家專門提供安裝勞務的公司,由安裝勞務公司與購貨方簽訂安裝契約,這樣就不構成混合銷售,20萬元的安裝勞務費就只需按3%的營業稅率繳納0.6萬元的營業稅,該筆銷售行為一共只需繳納17.6(100×17%+0.6)萬元的稅款(因不影響分析結果,為便於比較說明,本文沒有涉及進項稅),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負
(二)為減少企業的計稅收入進行的組織形式籌劃。不管是增值稅法還是營業稅法都規定對企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一併計算納稅。但是,很多納稅人往往會為一些單位代收一些款項,這些款項並不是企業的收入,它們最終都要支付給委託收款的單位,如果對其一併納稅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這種情況下可以利用組織形式籌劃法對企業的組織形式重新進行安排,以避免多納稅。如甲企業將一棟商業大廈出租,每年要代供電局及自來水公司向客戶收取1000萬元的水電費,按照現行營業稅法和房產稅法的規定,甲企業需要繳納50(10005%)萬元的營業稅和120(100012%)萬元的房產稅,合計170萬元。為避免繳納該筆稅,甲企業採取的可行的方法就是對企業的組織形式重新安排,將原來負責該出租大廈服務業務的部門分離出來單獨成立一家物業公司。根據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不徵收營業稅。水電費由物業公司代收後,甲企業收取的租金中不再含有該筆代收款項,就可避免每年再繳納50萬元的營業稅和120元的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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