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執行

移交執行又稱“移送執行”、“交付執行”。執行程式開始原因之一。法院審判人員依照職權主動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定,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開始執行。執行程式一般由申請執行開始,但在特定情況下,為了保證權利人權益儘快實現,也因移交執行而開始。是否移交執行,一般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根據法律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案件可移交執行:凡有交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等內容的判決、裁定、調解協定;敗訴方當事人在宣判後公開表示不履行義務的案件;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審判人員移交執行,應當填寫移交執行書,說明需要執行的事項和具體要求,被執行人經濟狀況,經院長或庭長批准後,連同執行根據交付執行人員開始執行。執行完畢,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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