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交接手續指財會人員根據《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所辦理的交接手續。這是一項為分清移交人員和接交人員的責任,防止因人員的調動造成帳目不清,財務混亂,前後脫節,以及不法分子混水摸魚的一項十分嚴肅和重要的工作。根據財政部1984年頒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具體要求是:(1)會計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2)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 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犯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3)會計人員移交前必須將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未記的帳目應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上加蓋印章,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說明;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憑證、帳表、公章、現金、支票、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