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計交接制度

銀行會計交接制度是銀行機構撤併、會計人員調動、長期離崗時,辦理交接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程式的統稱。是銀行會計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定,目的在於明確責任,保證會計工作的銜接和正常順利地進行。辦理交接的要點是:一般會計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工作變動均應辦理交接,未辦理或未辦清手續不得離崗。移交人應造具移交清冊,列明經管科目與帳戶餘額清單,保管及使用的一切憑證、帳表、印章、密押、會計檔案、檔案及其他資料等,並進行總、分帳務核對。

會計主管人員還應編制移交日日報表、本部門及管轄會計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的書面說明材料等。接辦人應根據移交清冊點收,並進行帳帳、帳證、帳實相對。對書面說明材料中存在的問題逐項弄清,以便繼續處理。交接工作必須在交接人員的直接上級領導或由其指定的監交人員監督下進行,並由移交、接辦、監交三者分別在移交清冊上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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