秧歌戲(朔州秧歌戲),山西省朔州市傳統戲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
朔州秧歌戲是融武術、舞蹈、戲曲於一體的綜合性民間藝術形式,流行於朔州市及周邊內蒙古南部的集寧、呼市、包頭及河套一帶,另河北張家口及陝西靠近山西的市縣也有存在。早期為廣場、街頭的秧歌舞隊表演的朔州秧歌歷史悠久,在宋代加入了武術成分,清代後期又加入故事內容,現代以舞蹈和戲曲兩種藝術形式活動於民間。 朔州秧歌長期在朔州流行,並演變為不同的藝術形式,為研究中國民間藝術的發展、流傳以及演變提供了鮮活的材料。
2006年5月20日,山西省朔州市申報的秧歌戲(朔州秧歌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項目編號:Ⅳ-7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秧歌戲(朔州秧歌戲)
- 非遺級別:國家級
- 申報地區:山西省朔州市
- 遺產類別:傳統戲劇
- 遺產編號:Ⅳ-70
- 批准時間:2006年5月20日
歷史淵源,起源,明末清初,清朝時期,民國初期,解放後,文化特徵,表演特徵,聲腔特點,唱腔分類,戲劇伴奏,代表劇目,傳承保護,傳承價值,傳承狀況,傳承人物,保護措施,社會影響,
歷史淵源
起源
朔州秧歌形成於明末清初,發展於清末民初,興盛於解放初期。
據傳踢鼓老藝人薛宏承敘述,在宋朝梁山泊英雄人物中,有一人被官府抓獲,梁山弟兄喬裝進城,劫獄救出。1123年,即北宋宣和三年九月,梁山好漢董平回潞州老家探母,被北遼擄於大黑河(現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南),同年十一月偷跑歸途中匿名居順義、鄯陽(現朔州)正遇當地“武坊”活動,董平和武坊學員一起改編表現梁山英雄劫獄救友,懲惡濟善,除暴安良的踢鼓秧歌。之後,年復一年,逐漸形成了當地踢鼓秧歌舞蹈等舞蹈形式。踢鼓秧歌男主角扮演楊雄、宋江、石秀、武松、林沖、阮家三兄弟等梁山英雄人物。每逢節日,民間藝人自行組成演出班,表演形式以舞台、廣場、街頭為主,再加上小演唱,因而又稱土灘秧歌,也是朔州秧歌的起源。
明末清初
據《朔州志·藝文志》載,清雍正五年(1727年)知州汪嗣聖頒布的《禁夜戲示》中有:“朔寧風俗,夜以繼日,惟戲是耽。淫詞艷曲,醜態萬狀。正人君子所厭見惡聞。而愚夫愚婦,方且雜沓於稠人廣眾之中,傾耳注目,喜談樂道,僧俗不分,男女混淆。……養夜之間,風清人靜,蕭板之聲無遠不聞”。據現存朔州馬邑村《趙氏家志·記事八·唱願戲》記載:“雍正六年(1728年),希富四十始有男,許願周歲為送子娘娘唱願戲,時有亘育紅秧歌為六月六日淋生戲,於正日日戲翻舌終,將班請於奶奶廟,唱《祝願》《劉婆送子》《拾金》《草場》……”。朔州劉家窯舞台題壁:“雍正九年七月,議合班秧歌到此一樂,唱《安安送米》《雙驢頭》《趕子》《教子》《斬子》……”這些記載都說明朔州秧歌在清初就有一定的演出活動。
清朝時期
清代同治、光緒年間(1862年—1908年),地方劇種的發展,尤其是以北路梆子的興盛,對朔州秧歌有著重大影響。朔州秧歌突破了“玩藝兒”“耍耍戲”“三小”的局限,規模逐步擴大、延伸,不僅能夠演出情節和人物都比較簡單的生活小戲,而且還能演出情節複雜、角色較多的大戲,逐漸向大秧歌階段過度,如《烏玉帶》《李達鬧店》《老少換妻》等。
民國初期
民國初期,眾多的朔州秧歌班社常年演出,擁有了一批較受歡迎的、在藝術上有較高造詣的演員。朔州秧歌成為朔州地區演出的主要劇種之一。20世紀30-40年代,朔州秧歌劇種遭受到破壞。農村不能正常演戲,藝人們流離失所,許多班社紛紛解散,剩下的幾個班社在朔州北部和南部深山中演出。演出時斷時續,但秧歌藝術並沒有在這種惡劣的環境下銷聲匿跡。
正在載入展開全文
正在載入載入更多
查看更多
打開百度App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