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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陝西省應急管理廳 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自然資規〔2024〕185號
西安市、寶雞市、渭南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2023年工作要點>的通知》(陝秦嶺委〔2023〕1號),全面規範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持續加強礦山日常監管,推動秦嶺區域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省自然資源廳等五部門制定了《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抓好貫徹落實。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陝西省應急管理廳
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4月24日
內容全文
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礦山採礦權審批登記
第三章 資源儲量與生產規模
第四章 工藝技術
第五章 環保措施
第六章 生態修復
第七章 監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陝西省秦嶺保護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陝西省秦嶺保護範圍(以下簡稱秦嶺範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秦嶺山體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西安市、寶雞市、渭南市、漢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區域。
第三條 秦嶺範圍內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應堅持規劃先行、保護優先、綠色低碳、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礦山採礦權審批登記
第四條 實行同一礦種採礦權審批登記同級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許可權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及省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五條 秦嶺區域礦山採礦權審批要突出源頭控制,實施最嚴格的礦山準入要求,礦山總量只減不增、逐年下降,最大限度減輕採礦活動對秦嶺生態環境的影響。
(一)環境準入要求。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採項目和秦嶺主梁以南的一般保護區開山採石,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科學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並按要求施行。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陝西省生態環境廳陝西省林業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陝自然資規〔2023〕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資格準入要求。設立採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採礦權申請人或參與採礦權出讓轉讓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不存在應急管理部發布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形,未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黑名單。依法嚴格限制或禁止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嚴重違法名單且未完成整改或近三年內有違法違規行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採礦權人參與出讓轉讓交易活動。外資企業應遵循《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從事相應的採選活動。
(三)空間準入要求。設立採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採礦權。涉及礦權重疊的,應當符合《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有關規定。禁止在秦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採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範圍內開山採石,已取得採礦權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四)產業準入要求。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秦嶺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清單》等產業政策要求的礦產開發項目,列入《陝西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的礦產開發項目,一律不予審批。禁止開採新的原生汞礦、藍石棉、可耕地的磚瓦用粘土等礦產;限制開採高硫煤、石煤、硫鐵礦、石棉、瓦板岩、高嶺土、石膏等礦產;保護性開採鎢;不再新建硫鐵礦、汞礦、石煤礦山,逐步停止硫鐵礦、汞礦開採。
第六條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採礦權。採礦權登記分為新立、延續、變更、註銷4種類型。對申請登記的採礦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做好申請核查工作,認真負責出具核查意見。對於違法違規勘查開採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條 省級採礦權審批登記嚴格落實接辦分離制度,申請資料統一由省政務大廳接收,初步核查後移交省自然資源廳。對於採礦權變更(轉讓)登記,省自然資源廳受理申請後,應在自然資源部公示系統發布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和信息,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省自然資源廳對於省級採礦權審批登記建立公開透明、全面嚴格的審批制度,由礦業權處主審、相關處室聯合會審,審查內容主要包括開發利用情況、禁止開採區域避讓情況、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及出讓收益評估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義務履行情況。所有採礦權登記必須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提交廳務會議或專題會議集體審議。
第九條 露天礦山劃界應充分考慮礦山安全開採需要,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出現以山脊線劃界等開採後遺留殘山殘坡的問題。嚴格控制和規範在一般保護區的露天採礦活動,提高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能力。確需在一般保護區新建露天採礦的,應當經礦山所在地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現有採礦權為地下開採方式的,原則上不得變更為露天開採。對因礦產資源賦存狀況等因素確需變更露天開採方式的,應當經礦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般保護區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保留的已有露天開採礦山,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徵得同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手續。鼓勵現有露天開採礦山,在履行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基礎上,具備條件的變更為地下開採,減少對生態環境和植被的影響。礦體埋藏深度小於200米的新建建築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採用地下開採方式。
第十條 從嚴管控採礦權新立登記和現有開採礦山規模範圍,秦嶺區域除國家確定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需求外,原則上停止辦理其他採礦權新立登記手續。新建或保留的礦山,在開工生產前要完善核准(或備案)、環評、安評、用地、林地等相關審批手續。秦嶺南麓原則上每個行政縣(市、區)域內採石企業不得超過5家。鼓勵採礦企業數量由多變少、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藝由落後到先進、方式由露天向硐采轉變。
第三章 資源儲量與生產規模
第十一條探礦權轉採礦權,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類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應達到礦山開採設計以及建設要求的地質工作程度。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的地質勘查程度更高時,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採礦權變更礦種,採礦權變更(擴大或縮小)範圍涉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在採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
第十三條 礦山應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資源儲量管理制度及體系,運用生產台賬、儲量年報、動態整改台賬、礦業權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等手段加強資源儲量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礦山開採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的要求,新立採礦權實施最低開採規模的規定,已有採礦權礦山企業應當通過設備改造和技術升級,達到保留或技改礦山最低規模要求。未列入表格的其他礦種應符合省、市、縣礦產資源規劃要求,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如與其他相關規劃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則執行。
非煤礦山國家重點縣新改擴和整合的鐵、銅、鉛鋅、銀等地下開採礦山規模不得小於30萬噸/年、地下金礦不得小於6萬噸/年、露天採石場不得小於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於5年。
採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並確定實際生產規模,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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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新建礦山指新立採礦權礦山;保留或技改礦山指已有採礦權礦山。 |
第四章 工藝技術
第十五條 礦山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開採設計對礦產資源科學開發利用,積極採用先進工藝及先進設備,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已建成項目採用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許可權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十六條 新建礦山全部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大中型生產礦山加快升級改造逐步達標,小型礦山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範管理。
第十七條 一個採礦許可證範圍內的礦產資源開發應當由一家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管理,原則上只設定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獨立生產系統設計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當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最低標準,且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於5年。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配備地質、採礦、測量、機電、選礦、安全、環保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所配備人員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
第十九條 礦山功能分區要布局合理,符合礦山設計總體布置要求。辦公區、生活區、工業場地、地面建築等,不應設在危崖、塌陷區、崩落區,不應設在受塵毒、污風影響區域內,不應受洪水、土石流、爆破威脅。
第二十條 礦山管理區、生活區道路應平整乾淨,硬化亮化,道路寬度、坡度、轉彎半徑須符合廠區總圖設計要求。礦區標牌齊全,生產設備、物資材料分類分區,擺放有序。停產礦山應維護好礦區環境及設施,有專人值守,加強日常維護,做到礦容礦貌整潔有序。
第二十一條 金屬非金屬地下開採礦山應具備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風、排水、運輸、供配電等條件。開採順序、采場布置、采場參數、礦(岩)柱留設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及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採用充填採礦法,不能採用的應嚴格論證。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同時回採的中段數量不得多於4個。不同開採主體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之間應當留設不小於50米的保全礦(岩)柱並建立安全環保聯動機制。
第二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加強通風安全管理,保持通風系統可靠運行,嚴禁以自然通風代替機械通風。每年應當對通風系統進行一次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完善通風系統。
第二十四條 提升機、提升絞車、鋼絲繩、罐籠防墜器等提升運輸裝置,應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新建提升深度超過300米且單次提升超過9人的豎井提升系統,嚴禁使用單繩纏繞式提升機。新建、改建、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斜井嚴禁使用插爪式人車。
第二十五條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嚴禁以廢棄巷道、採空區等充作水倉。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採用物探、鑽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存在歷史開採形成老採空區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水害防治要求。
第二十六條 所有地下礦山要紮實開展隱蔽治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要採用物探、鑽探、化探、資料收集、實地調查等普查方法,確保礦山存在的隱蔽治災因素有效查清,確保礦山至少3-5年安全。礦山企業要查明礦區範圍內及周邊相關的老採空區情況並防治到位,對所有巷道、采場和硐室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支護,嚴禁擅自回採或者毀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岩)柱。開採深度超過800米或者生產規模超過30萬噸/年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採用機械化撬毛作業。
第二十七條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宜採用剝離-排土-開採-生態修復一體化技術,實現邊開採邊治理。應堅持采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按照自上而下的開採順序,採用台階法開採,嚴禁掏采或者“一面牆”開採。台階高度、台階坡面角、最終邊坡角和工作平台寬度應符合開發利用方案和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露天開採應保持邊坡穩定,安全作業平台保持平整、通暢,在安全隱患位置設定警戒線及警示牌。最終邊坡應留設規範的平台,有利於恢復治理。露天采場邊坡現狀高度大於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按要求建設邊坡監測系統。
第二十八條 排土場應按設計建設,生產廢石按要求在排土場集中堆存,嚴禁無序排放。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總邊坡角、排土擋石壩、安全車擋應當符合設計及相關標準要求。排土場邊坡現狀高度大於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按要求建設邊坡監測系統。
第二十九條 尾礦庫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季度作業計畫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壩體穩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壩體、擴大庫容。尾礦堆積壩平均外坡比不得陡於1:3。尾礦庫“頭頂庫”必須提高一個等別進行管理,不得新建“頭頂庫”。
第三十條 採選工藝“三率”指標應符合開發利用方案設計及國家最低要求。鼓勵企業加強工藝技術創新,開展共伴生、低品位、難選(冶)、尾礦有用組分的綜合回收等關鍵技術攻堅,提升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礦山精礦及原礦堆場、選冶、加工、輸送廊道等主要生產區域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全封閉,並配備收塵、降塵設備。
第五章 環保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廢氣防治措施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地下礦山應採取濕式鑿岩、灑水抑塵等防塵措施。露天礦山應採取低塵爆破、機械采裝,鏟裝作業同時噴水霧,並及時灑水抑塵。礦石、選礦產品、尾礦等輸送廊道應實行全封閉,礦石及產品堆場應採取圍擋、封閉及灑水抑塵等措施。尾礦庫、廢石場、排土場應採取灑水抑塵措施。運輸車輛加蓋篷布,並設車輛沖洗設施。選礦及礦石破碎加工生產車間應封閉,主要產塵環節應安裝集塵和布袋除塵裝置。礦山採選廢氣的有組織及無組織排放應滿足相應污染物排放要求,並按要求安裝監測系統。
第三十二條 礦井湧水應儘可能回用生產或綜合利用,需外排礦井湧水應滿足受納水體水功能區劃和控制斷面水質要求,並按要求辦理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手續。礦山開採區、選廠等應採取必要的防滲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選廠的生產廢水及初期雨水、礦石及廢石場的淋溶水、尾礦庫澄清水及滲濾水應收集回用,不外排。
第三十三條 礦山採選建設項目施工期及運營期場界噪聲應分別符合《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要求。運輸專用線路經過聲環境敏感目標路段的,應分情況採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運輸噪聲影響。
第三十四條 妥善處置固體廢物,嚴格控制尾礦綜合利用項目。廢石場及尾礦庫的選址、建設等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尾礦庫設計應符合《尾礦設施設計規範》,並滿足防滲要求。黃金行業氰渣的儲存、運輸、處理處置還應符合《黃金行業氰渣污染控制技術規範》要求。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尾礦庫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尾礦庫的聯合巡查和隱患排查。
第六章 生態修復
第三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中“誰開採、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並制定年度實施計畫,按照許可權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做好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治理責任履行情況納入採礦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內容。開採企業應當按照《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基金實施辦法》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基金,用於本單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六條 礦山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對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等進行預防和治理,並儘可能減輕對含水層、地形地貌產生不良影響,加強監測監控,做好日常記錄。
第三十七條 礦山應按照“邊開採、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損毀土地開展土地復墾,兼顧自然條件和土地類型,選擇復墾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綜合治理。要根據不同地區實際情況,採取差異化的治理思路,“宜山則山、宜水則水、宜林則林、宜田則田、宜草則草”,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土地復墾質量應符合《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設計的要求,合理處置產生的廢石。臨時堆置的廢石如果暫不清運,若暴露時間超過二年,應及時覆土綠化。
第三十九條 露天礦山應對最終邊坡平台及時進行恢復治理,對礦山道路進行灑水降塵。二年以上暫時不採動的露天采場平台應及時進行臨時覆土綠化。對露天礦山的恢復治理措施應滿足安全設施設計要求,不得影響礦山安全。
第四十條 停產或未建礦山也應履行相關義務,按照有關要求及時開展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汛期應安排專人加強對礦區內及周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
第四十一條 倡導“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模式,加快推進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第七章 監管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生態保護第一責任人責任,必須嚴格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 停產礦山應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做好企業停產期間各項工作,組織對礦山生產、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等設施進行檢查及維護,每3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檢查,結果填表記錄,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礦山在停產停建期間,要全面落實停產停建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並將主要負責人和值守人員的姓名、聯繫電話等信息在礦區醒目位置公示,聯繫電話要保持24小時暢通。
第四十四條 取得採礦權但一直未建設的礦山應落實好企業主體責任,做好礦區內探礦坑口的維護和安全管理,履行相關義務,並按要求及時公示採礦權信息。
第四十五條 嚴格貫徹《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定期會商、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做好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高質量發展政績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志願者和其他公民參與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及保護工作,對實施秦嶺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繫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向社會公開。對查明的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具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陝西省秦嶺保護範圍(以下簡稱“秦嶺範圍”)礦山採礦權審批登記、資源儲量與生產規模、工藝技術、環保措施、生態修復、監管責任等方面內容,確定秦嶺範圍內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應堅持規劃先行、保護優先、綠色低碳、嚴格監管的原則。
秦嶺區域礦山採礦權審批要突出源頭控制,實施最嚴格的礦山準入要求,礦山總量只減不增、逐年下降,最大限度減輕採礦活動對秦嶺生態環境的影響。《辦法》明確,從嚴管控採礦權新立登記和現有開採礦山規模範圍,秦嶺區域除國家確定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需求外,原則上停止辦理其他採礦權新立登記手續。新建或保留的礦山,在開工生產前要完善核准(或備案)、環評、安評、用地、林地等相關審批手續。秦嶺南麓原則上每個行政縣(市、區)域內採石企業不得超過5家。鼓勵採礦企業數量由多變少、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藝由落後到先進、方式由露天向硐采轉變。
環保措施方面,秦嶺區域礦山廢氣防治措施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礦井湧水應儘可能回用生產或綜合利用,礦山採選建設項目施工期及運營期場界噪聲應分別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妥善處置固體廢物,嚴格控制尾礦綜合利用項目。
生態修複方面,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誰開採、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並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做好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對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等進行預防和治理;根據地區實際,採取差異化治理,“宜山則山、宜水則水、宜林則林、宜田則田、宜草則草”,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合理處置產生的廢石。露天礦山應對最終邊坡平台及時進行恢復治理。停產或未建礦山也應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