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有計畫、有重點地裝備、新建和調整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十五”發展計畫和工作安排,經研究,決定近期在9個方面開展新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遴選工作,其它方面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工作將在以後陸續展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組織申報新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通知
- 發布單位:科技部
- 發布日期:2002-12-17
- 生效日期:2002-12-1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申報方向
3、 農業基因組學
4、 遙感科學
5、 水稻生物學
6、 水資源與水電工程科學
7、 創傷、燒傷與複合傷研究
8、 氣象科學
9、 地震科學
基本條件
2、具備高水平的科研隊伍,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有博士學位授予權。
3、實驗室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總值(原值)1500萬元以上。
4、實驗室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應能保證實驗室建成後的運行經費,承諾建設期間匹配投入儀器設備購置經費1000萬元以上。
申報方式
注意事項
2、申請報告一式10份,並加蓋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公章。
3、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配套經費的到位情況,以其每年下達的經費預算和實驗室實際進賬數為依據。
4.科技部將按照寧缺毋濫的原則,擇優遴選不超過9個實驗室(每個方向最多1個),請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對照申報條件認真衡量,嚴格把關,不要盲目申報。
5、申報截止日期:2003年1月20日(以收到時間為準)。逾期和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告將不予受理。
6、申報工作結束後,科技部將組織專家評審,重點審查實驗室研究方向與內容、研究工作的基礎和水平、實驗條件、人才隊伍狀況、運行管理機制以及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的支持等。評審以實驗室匯報演示和答辯等方式進行,請相關實驗室做好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