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法

私立大學法(1979)(Private University Act of 1979)是泰國在《1969 私立學院法》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並頒布實施。規定私立高等院校為對 7 人以上進行大學教育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機構,任務是提供普通高等教育、發展高等專業技術教育、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繁榮文化事業。私立高等院校分三種:大學、學院和研究院(所)。招收高中畢業和高中畢業以上或同等學力者。辦學資產來源於學雜費、捐贈和其他教育服務性收入。

大學部設定私立大學委員會,制定法規細則並對私立高等院校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有關私立高等院校的建立、合併,科系和專業的設定,校長的任免,教師的聘任以及一次接受價值超過 50萬銖的捐贈,購買或處理價值超過 100萬銖的財產和進行大額借貸,均須該委員會審核並上報大學部批准。委員會由大學部常務秘書長(主席)、國家教育委員會秘書總長、教育部常務秘書長、國家公務員委員會常務秘書長和其他由部長會議任命的供職於私人機構的 7人~11人組成。如有必要,委員會可委任一個常務委員會或支委會負責專門事務。私立高校內部管理由包括校長在內的 5人~11人組成的大學議會負責。成員中泰籍人士不得少於半數,由大學部任命的不得超過半數。還規定辦學者必須具有泰籍, 必須擁有土地。辦學若有盈餘,辦學者個人所得不得超過學校資產總和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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